从挖掘机履带节组装品看“零件”归类的“排他条款”

机电商品零件的归类规则复杂,条款众多,一直以来是机电商品的归类难点。之前笔者曾经写过一篇“机电商品零部件归类原则解析”,得到广泛关注,并不时有“归蜜”提出各种问题。本次笔者以“挖掘机履带节组装品”为例探讨一下零件归类条款中的“排他条款”。

从挖掘机履带节组装品看“零件”归类的“排他条款”

01、商品介绍

挖掘机履带节组装品由平行的“履带节”、“销轴”、“销套”共四部分组成。“履带节”业界又名“链轨节”,每个“履带节”组件由一个左链片、一个右链片、一个衬套、一个销子组装而成。多个履带节组装成具有一定长度的、呈卷状报验的钢铁制销合铰接链条(如图所示),未安装履带板,相邻的两个履带节可以以之间的销轴销套为轴旋转一定角度。

该商品规格按照长度和节数分为: 8.74米46节、8.93米47节、5.13米38节、9.03米49节、9.69米51节、8.55米45节。

该履带节组装品进口后非用于与地面直接接触,需使用螺栓与另外的履带板进行组装,方可成为挖掘机用履带。履带节组装品在履带使用过程中实质起传动作用,达到移动履带板,从而使挖掘机移动。该货物进口时未与相关机器同时报验。

02、归类焦点

观点一

由于“挖掘机履带节组装品”的进口用途是专用于生产挖掘机用履带,结构特殊,而非通用的钢铁链条,因此按照“挖掘机零件”归入税则号列8431.4990。

观点二

该挖掘机履带节组装品在履带式行走的机械、车辆上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不仅用在挖掘机上,也用在推土机上。且在《税则注释》品目84.31中有这样的解释:“必须注意,许多零件不能归入本品目,因为:……,(二)与机动车辆的零件完全相同,并且不是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4.25至84.30所列机械的零件。因此,这些零件应作为机动车辆的零件归类(品目87.08),车轮、驾驶及制动装置尤其应按这一规定办理。”《税则注释》品目87.08中有这样的解释:“二、(十)车轮(压制钢车轮、钢线辐轮等),不论是否装有轮胎;履带式车辆的履带及一组轮子;轮、轮盘、毂盖及轮辐”。

按照品目84.31和87.08相互解释的比较对应来理解,履带是应该作为机动车辆的零件归入品目87.08项下的,而“挖掘机履带节组装品”应属于构成履带的重要部件,故应归入品目87.08项下。

观点三

“挖掘机履带节组装品”就是成卷的销合铰接链条,其“履带节”和“销轴、销套”分别即为铰接链的“侧距环”和“滚子、转向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和六,按“铰接链条”归入税目7315.1200。

03、归类分析

机电商品零件的归类依据主要涉及《税则》第十六类类注一、类注二、84、85章章注一。其中类章注一为排除条款,优先于十六类类注二机电商品零件的归类原则。

结合上述三种归类观点分析可知,若观点三成立,则无需考虑观点一、观点二;若观点三不成立,才会考虑观点二、观点一。

根据第十六类类注一(七)明确规定,“本类不包括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同时,根据第十五类类注二(一)规定,税目73.15(含钢铁链)属于协调制度所称“通用零件”,因此,应优先考虑挖掘机履带节组装品是否可以归入73.15。

根据《税则注释》对品目73.15的规定:“包括铸铁链、锻钢或锻铁链,不论其规格、制造方法及实际用途如何”;以及品目84.31注释第六项中指出“单独报验的链条应归入第十五类”。因此,该商品应按“铰接链条”归入税则号列7315.1200项下。

TIPS:十六类类注一、八十四章章注一、八十五章章注一是机器零件归类的“排他条款”,优先级别最高,当商品构不成完整品的整机特征,必须优先考虑“排他条款”。

最后通过下图让我们再重温一下机电商品零件的归类思路。

从挖掘机履带节组装品看“零件”归类的“排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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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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