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衣镜倒下砸中6岁女童,商场设计应有“安全冗余”

试衣镜倒下砸中6岁女童,商场设计应有“安全冗余”

2018年8月,某商场玻璃门有安全隐患,女童手腕被夹。图/视觉中国

8日19时许,在上海徐汇区飞洲国际商场一家商铺内,一立式试衣镜突然倒下,砸伤了6岁女孩姚某。姚某被家人送医后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

可以说,凡是服装类商场或门店,均离不了试衣镜。这一最常见物品却夺走了6岁女孩的生命,让人不可思议。

这起事件中,带领小孩逛商场的监护人是否存在监管不当问题有待权威部门判定。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商场显然难辞其咎。

根据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生产中有个“冗余安全度处理原则”的说法,意指为了确保安全,在治理事故隐患时要考虑设置多道防线要考虑设置多道防线。该原则同样应被商场引入自身设计之中,基于“以防万一”的原则,考虑到“安全冗余”,做好安全保障义务。

之所以强调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于经营者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其中既有年轻体壮者,也有活泼好动者,更有老幼病残者;既有小心谨慎者,也有粗枝大叶者。这决定了此类场所必须考虑到多数人的性格特征和注意程度,适用更严格的安全保护标准,摆放的相关设备理当比个人住宅内的家具设备更牢固安全。

尤其是,经营者更清楚经营场所内相关设施的性能和安装状况,因而具有更强的预见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试衣镜倒下砸中6岁女童,商场设计应有“安全冗余”

2018年8月,某商场玻璃门有安全隐患,女童手腕被夹。图/视觉中国

消费者则不同,其大多数知晓自己家中相应家具的安装情况,却不了解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那么,经营者显然更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采取警示、加固、提醒等必要措施避免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减轻和免除,更不得将该安全保障义务转嫁为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消费者故意“碰瓷”,凡是在经营场所内受到侵害的,均应视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据报道,记者在现场看到,砸到女孩的镜子位于试衣间附近,宽约80公分,长约2.5米,厚约一掌宽,镜子非常沉,成人双手才能勉强抬起。该店经理解释称,该店是2011年装修的,当时这个镜子就在。按照要求,镜子应该有钢钉等设施和墙壁相连。但该镜子与墙壁残留的连接痕迹中,无任何钉铆痕迹,仅有一圈胶迹。由此可见,即便查明被害女孩有碰触试衣镜行为,也不能免除门店经营者的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消费者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的泛称,即并不是购买了商品的人才是消费者,凡是逛商场、门店者均视为消费者,哪怕是从商场路过闲逛的,或者是到超市寻找卫生间的,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经营者都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理当强调,再小的公共场所安全隐患,都可能带来天大灾难。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不能懈怠侥幸,必须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该场所内的相关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至少不能存在安全隐患。这样方能有效避免“夺命试衣镜”式悲剧,让消费者少些天降之祸。

□史洪举(法官)

编辑 孟然 校对 王心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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