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钢钉致路人受伤,绿化管理单位被判赔偿

地面钢钉致路人受伤,绿化管理单位被判赔偿

城市绿化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一项基本措施,但因管理不善导致绿化设施伤人事件屡见不鲜。日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张家口某绿化管理处被判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等各类费用共计1.3万元。

2018年6月24日,原告郑某在某公交站候车,当公交车进站,原告郑某步行欲上车时,被地面上的一个钢钉勾住右脚大拇指,导致其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原告郑某被送往医院就诊,诊断为皮肤两处擦伤,头晕,中切牙震荡,双腿内侧、外侧半月板损伤、撕裂,股四头肌腱损伤,左膝关节腔内少量积液,左膝关节皮下软组织水肿,L4-5椎间盘膨出。绊倒原告郑某的钢钉,钉于人行便道上,是被告某绿化管理处用来固定树木支架的,支架因年久失修损坏,只留钢钉裸露在地面上,导致原告郑某被绊倒。事发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事宜,一直未得到赔偿,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绊倒原告的钢钉是被告设置,该障碍物致使原告受伤,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故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绿化管理处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等各类费用共计1.3万元。

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绊倒原告的钢钉系被告某绿化管理处设置,该障碍物致使原告受伤,并对原告身体造成损害,被告某绿化管理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了被告某绿化管理处赔偿原告郑某1.3万元的判决。

来源:河北法制网

来源: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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