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在校生电信网络诈骗及“两卡”犯罪典型案例

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教委联合发布

涉在校生电信网络诈骗及“两卡”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某武诈骗案

#01【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3月,某大学在读学生陈某武在某贴吧中发布可以减免某贷款平台贷款利息的信息,待有被害人与其联系即将实际由其控制的邮箱地址发给被害人,并谎称该邮箱为某贷款平台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继而冒充某贷款平台工作人员向被害人谎称可以操作减免贷款利息,要求被害人将钱款转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骗取被害人钱款。至案发,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成某某等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7万元。

#02【诉讼过程】

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以陈某武涉嫌诈骗罪向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1年7月15日,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武提起公诉。2020年9月27日,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3【典型意义】

被告人陈某武在校读书期间沉迷网络赌博,为获取更多赌博资金,在贴吧大量发布虚假贷款利息减免信息,假冒贷款平台工作人员身份并操纵多个通讯账号,诱骗被害人向其指定账户转账,最终导致三名被害人被骗,犯罪数额达8.7万元,涉案诈骗钱款均被其挥霍殆尽,违法所得均未退赔,应依法予以严惩。

随着网络时代发展,不少大学生沉迷于网络虚拟世界,弃学业而不顾,沉迷上网聊天,甚至为了满足金钱私欲而参与到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步步陷入犯罪深渊。检察机关在此类涉大学生犯罪案件办理中,深入剖析涉案学生犯罪动机及原因,结合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在校表现等情况予以综合判断。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依法作不起诉决定或积极建议适用缓刑;而对于主观恶性明显,拒不认罪悔罪且社会危害性大的,建议判处实刑,依法严惩。

案例二:马某诈骗案

#01【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马某通过搜索引擎查找全国各高校内部设立的二手物品交易QQ群,谎称系该校学生并获得入群资格,后分别多次骗取张某某等16名高校在读学生钱款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均用于偿还本人赌债和网络平台借款。

#02【诉讼过程】

2021年5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以马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1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马某提起公诉。2021年8月5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3【典型意义】

本案系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作为一名法律学科学生,罔顾法律,金钱利益至上,利用在校学生热衷网络交易,辨识能力低、容易相信人等特点,以校友身份骗取学生信任,并骗得多名学生钱款。作案跨度长达一年,作案次数30余次,涉案16名被害人均为在校学生,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

检察机关在办理中发现,本案16名被害人中仅一人被骗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报案,其余被害人因碍于面子等因素均未向司法机关报案,为查处犯罪带来一定困难。对此,高校在不断增强学生辨识和防骗能力同时,应积极引导教育学生一旦发现自己被骗或他人有诈骗嫌疑,保留证据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三:周某江、施某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01【基本案情】

2019年上半年起,周某江在担任某宽带营业网点负责人期间,在网上看到网络宽带账号求购信息后,遂联系任职于某通信技术公司驻某大学营业网点的施某青购买。施某青利用针对在校学生推出的“办理手机卡加1元即可办理校园宽带”优惠服务,在学生支付99元费用申请手机卡后,私下出资1元以申请手机卡的学生信息购买校园宽带账号500余个,后以人民币200元单价出售给周某江,同时为上述申请账号违规架设服务器及提供日常维护协助等服务。周某江和施某青分别从中获利人民币计8万余元和10万余元。经查,上述出售的校园宽带账号被他人登陆后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贵州省一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达158万余元。

#02【诉讼过程】

2021年6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周某江、施某青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移送起诉。同年6月30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周某江、施某青提起公诉。同年7月12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周某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施某青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3【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高校校园内向在校学生办理手机卡业务及校园宽带的营销方式屡见不鲜。校园宽带账号关联着办卡学生的实名认证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出售他人,将会给被冒用身份信息的在校学生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和卷入刑事犯罪的潜在风险。

要加强对校园内商业经营活动的综合管理,坚决杜绝校园内非法组织收购“两卡”、侵犯学生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情况发生。

案例四:曲某婷、李某

等7人诈骗案

#01【基本案情】

曲某婷于2020年3月来沪找工作,后经男友王某元介绍应聘成为某文化传媒公司人事助理,并按公司要求缴纳了服装费。

李某于2020年3月来沪找工作,后通过某招聘网站应聘前述文化传媒公司人事助理,面试入职后按照公司要求缴纳了服装费。

经查,该公司老板苗某刚自2020年3月起招募王某元、曲某婷、李某等人担任人事助理、培训经理等,在招聘网站发布招工信息,以虚构职位、虚高底薪和提成诱骗求职者前来面试,后以服装费、账号费等为由,骗取30多名求职者钱款共计8万余元,得款由苗某刚按事先约定比例分成。曲某婷、李某入职后明知公司没有按招工信息提供职位、薪资,为挽回损失和赚取生活费,继续通过招聘网站联系求职者前来面试。期间,曲某婷共计骗得13500元,李某共计骗得8700元。

#02【诉讼过程】

2020年7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苗某刚、曲某婷等7人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审查过程中,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坚持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李某在工作期间意识到涉嫌诈骗便及时离职,在得知公司被查处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退赔被害人,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曲某婷入职后一直与团伙核心成员王某元相互配合,共同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较大,且未能退赔被害人,对其依法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被害人多为年轻群体且应届毕业生居多,区检察院积极追赃挽损,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同年8月17日,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苗某刚、曲某婷等6人提起公诉。同年8月27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分别以诈骗罪判处曲某婷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苗某刚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千元不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3【典型意义】

近年来通过线上招聘对毕业生实施招工诈骗类案件多发频发。本案中,曲某婷和李某毕业后没有找到合适工作,又突遇疫情,想通过线上招聘寻找来沪工作机会,却因缺乏社会经验,自身法治意识淡薄被骗,从招工诈骗犯罪团伙的“被害人”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

在网络技术应用大背景下,网络招聘平台给毕业生提供了广泛的求职机会,但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诈骗的工具,易引发群体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生求职指导,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积极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作用,提醒毕业生防止招工受骗,如发现被骗要及时报警,切勿越陷越深,甚至成为犯罪“工具人”。

案例五:洪某、陈某浩

诈骗不起诉案

#01【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大学在校生洪某、陈某浩经事先预谋,欲以兑换港币为名诈骗他人钱款,并在网上发布可兑换港币信息。同年10月23日,被害人黄某某在本市嘉定区通过互联网获知上述信息,为兑换港币,其经与陈某浩、洪某控制的微信账号联系,向陈某浩指定的支付宝账号转账支付人民币21599元。后陈某浩又将上述钱款从指定的支付宝账号转账至洪某的支付宝账号。其中,陈某浩从中分得人民币7500元,洪某分得余款人民币14099元。

#02【诉讼过程】

洪某、陈某浩因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2021年1月19日由上海市嘉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3日,嘉定公安分局以洪某、陈某浩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洪某、陈某浩均系在校大学生,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全案情况,经公开听证审查,对二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8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作不起诉宣告。

#03【典型意义】

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薄弱,在金钱利益诱惑面前容易迷失自我,一步步陷入犯罪泥潭。对涉案在校学生,检察机关要坚持惩治和教育挽救相结合,依法妥善处理所涉案件。本案两名大学生学校和居住地均不在本市,检察机关积极与所在学校联系,了解其在校一贯表现等情况,全面综合其犯罪行为、社会危险、认罪悔罪态度等条件,从而评判起诉必要性。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退赔获得谅解的在校大学生,从有利于其完成学业,助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角度,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六:唐某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不起诉案

#01【基本案情】

2020年末,某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唐某于假期校外兼职期间认识高某。高某表示办理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可获得1500元好处费。唐某因经济拮据,便经高某指使利用自己身份证购买手机卡、开通个人银行卡、设置U盾密码和银行卡密码后,再按照要求邮寄上述物品至指定地点供他人使用。在此过程中,唐某意识到自己所办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但为贪图小利仍将银行卡寄出并催要好处费。经查,唐某办理银行卡被诈骗犯罪分子用于诈骗后的支付结算金额达35万元人民币。唐某获好处费1500元。

#02【诉讼过程】

2021年5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以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罪移送审查起诉。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审理期间,检察官联合办案民警至唐某所在学校共同调取该学生在校证明及相关情况。经调查了解,唐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其他前科劣迹,并受学校推荐至某商业广场餐饮店兼做实习生。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2021年5月19日,经召开公开听证会,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收卡人高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已生效。

#03【典型意义】

在校学生因生活阅历浅容易被贩卡团伙拉拢、利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工具人”,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在办理涉“两卡”违法犯罪的在校学生案件,检察机关准确识别学生涉卡的犯罪原因,正确区分是因利益诱惑而成为犯罪的“工具人”,还是为追逐非法利益而乐在其中的“卡头人”。充分调查涉案学生的学习情况、在校表现帮教条件、综合评判逮捕必要性、起诉必要性,依法作出决定。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公开听证制度,听取各方意见,认真开展释法说理、法治教育等工作,坚守“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原则,有效引导涉案在校大学生回归正途,切实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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