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巡查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机关、团队、企业、事 业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 |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通畅,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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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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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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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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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下列范围的单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视、电视台和邮政、通讯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炸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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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
《机关、团队、企业、事 业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 |
7、严禁以下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五)消防设施挪作他用,非火警情况启动手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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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火检查 | |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机关、团队、企业、事 业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 |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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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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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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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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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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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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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易燃易爆炸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质的防火安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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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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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防火巡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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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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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需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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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火作业 | |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动火作业需得到消防中心审批,方可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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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动火作业:在任何涉及明火或会产生火花的临时性工作。包括不限于:焊接与切割、磨工、锡焊、用气焊喷枪铺设屋顶和点焊等作业。 |
1、配电房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门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外应为双向开启门。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安全防措施(如采用金属网时,网格不大于10mm*10mm)。室内电缆沟需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
2、配电房内电缆线应放置在电缆沟内,并应加设盖板。配电柜前后面应放置绝缘垫,其绝缘垫的长度应大于配电柜的宽度。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
2、配电箱(柜、板)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配电箱(柜)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接地线必须通过地线端子板连接;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
2、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电器元件不可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
3、配电箱/配电柜1.5范围内不得堆放杂物,影响其使用。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
4、配电箱应使用绝缘板隔离带电部位,未隔离带电部位的,应上锁管理。开关应标示清楚所控制的单元。 |
EHS要求 |
3、电气线路及电源插头插座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低压电力系统采用TN-C接地系统应改造TN-S或TN-C-S系统。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
2、无铠装电缆在屋内明敷,水平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 沿地敷设的电缆应穿钢管保护。穿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
备注: 明敷在配电室、电机室、设备层等专用房间时,不受此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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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源插座、电源插头应按规定正确接线,电源插座应牢固固定。 |
《插座、开关、风扇安装施工工艺标准》QB-CNCECJ060605-2004 |
4、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人体不得接触及插头的导电极,并避免对电源线施加外力。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
5、车间内禁止使用插线板用做固定长久用电设施。不能使用多个插线板串联延长线路。不能超负荷运行。 |
EHS要求 |
6、电气线路应绝缘良好完整。严禁使用裸露的花线。电气电路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
4、保护接地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均应做好保护接地。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及破损。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 (GB50169-2016) |
备注: 以下部分应保护接地: 1、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挡和金属门; 4、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金属框架和底座; 5、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6、承载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 |
5、漏电保护
1、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二级或三级保护,在总电源端、分支线首端或线路末端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安装和运行》(GB/T13955) |
备注: 1、各级漏电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值与动作时间应协调配合,动作时间差不得小于0.2秒; 2、电源端的漏电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预防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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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等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使用16-30mA动作电流、无延时;在金属物件上作业的手持电动工具使用10mA动作电流、无延时漏电保护开关。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安装和运行》(GB/T13955) |
3、高度低于2.4m照明灯具电源插座回路均应安装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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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1、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2、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3、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设备; 4、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5、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6、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 7、其他需要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场所。 |
6、移动用电产品、电动工具及照明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和I类电动工具的绝缘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铜芯像套软线。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
2、设备设施的局部照明和移动照明工作灯使用安全电压,潮湿狭窄场所、金属容器内照明使用特低电压。 |
7、临时用电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
2、临时用电的配电箱和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不低于6m。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 |
8、绝缘保护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配电柜前需设置地面绝缘垫。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
9、电气作业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
10、LOTO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对设备进行检维修时,需要履行挂牌上锁流程,锁具领用应进行登记。 |
LOTO要求 |
机械设备安全防护
二级项目 |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危险机械设备 |
1.冲、剪、压机械、木工机械、沙轮机、注塑机械、压痕机、粉碎机、抛光机等危险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完好齐全。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 |
2、人身防护 |
1、皮带轮、齿轮、凸轮、曲柄连杆机构等外露的转动和运动部件应有防护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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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六面防护 |
1、机械动作设备满足前后左右上下,6面防护,防护装置牢固可靠,不能徒手拆卸。2、设备防护罩开口与到危险点的距离应满足相关要求。 |
EHS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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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锁开关 |
1、涉及如备注方面危害时,设备防护门应加设联锁装置,一旦被打开,立即停止备注中的相关危害释放。 2、联锁恢复连接前,机台不能操作。 3、联锁恢复连接后,机台不能立即恢复运行模式,需要手动启动机台,才可以恢复运行。 |
EHS要求 |
备注: 遥控或程序启动的机械,移动机构,无线电频率,雷射光,紫外线,电容器放电,其他危害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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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光栅 |
1、光栅设计需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如备注。简单来说,就是手经过光栅达到危险点的时间要大于光栅被触发,控制危险点停止的时间。 2、安全光栅必须为3级或4级。 |
EHS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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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双手按钮 |
1必须满足同时启动,间隔时间不超过0.5S。2、双手按钮距离视情况而取550-600mm.如小设备距离不够,必须安装防护罩,避免但手臂或手指同时按下启动设备。3、启动按钮不能使用红色,可采用绿色、白色或黑色。 |
EHS要求 |
7、急停开关 |
1、急停开关必须是红色蘑菇状,黄色背景,按钮直径大于30mm,且可以用掌根拍下。2、所有急停开关必须标示 “急停开关”而且明显易见。3、作业或保养位置距离急停开关必须在3米之内。4、急停开关被拍下后不能自动弹起,需手动旋转后复原。5、急停开关被拍下后,设备相关能源全部切断,不能自动恢复,复原急停开关后,不得自动送点至线路板或设备。6、员工不能将急停开关当作停止开关来使用。 |
EHS要求 |
8、控制可靠性 |
新进自动设备均应满足TEC-124-98的安全规定。 |
TEC-124-98要求 |
人员安全教育
二级项目 |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严禁违规屏蔽 |
所有机台作业人员必须被告知严禁屏蔽联锁开关。经培训授权人员可以在必要情况下屏蔽设备防护。维修后,技术人员应及时恢复被拆除的防护罩或联锁装置。 |
EHS要求 |
2、每日点检 |
每班上岗前,员工需要对其操作设备的防护装置进行点检,并做好记录。当联锁或设备防护罩损坏时,应停止使用机台,联络技术人员维修后才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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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禁使用手当工具 |
教育员工,不能使用手代替工具进行操作。 |
EHS要求 |
作业环境
二级项目 |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作业通道 |
1、作业通道应保持流畅,禁止临时堆放货物;通道以黄色或者白色线标明。凡有地坑、壕、池的地方,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
《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原则》(GB/T16251-2008)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
备注:在自然通风不够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情况下,必须采用强制通风措施,如安装排风扇、抽排放系统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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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与照明 |
1、作业场所通风良好。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
防撞 |
对于有车辆经常运输的通道的墙体,柱子,应设置防撞金属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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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低于2米的尖锐边、角进行防撞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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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张贴防撞胶垫或橡胶条进行包扎。或者进行钝化处理。 |
1、公告栏和告知卡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备注: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结果、检查日期、检查结果名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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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储存场所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8-20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03-2007) |
1、备注: 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已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7、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8、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9、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10、密闭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11、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12、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
2、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要求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52号) |
2、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
《有毒作业分级》 (GB/T12331-1990) |
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预防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 |
备注: EHS每年都会聘请第三方资质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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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用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包括职业病、职业中毒、职业伤害等)。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备注: EHS购买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均有LA认证。 |
3、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培训和督促员工正确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眼镜豁免岗位员工,在离开豁免工位的情况下,也应正确佩戴防护眼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组织员工参加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告知员工。体检出职业禁忌症者需要及时调离接害岗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3、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相关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员工个人应保持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5、员工不能在作业场所进行饮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4、急救药品管理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急救药品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与清单对照,及时向EHS领取补充或更换过期药品。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I-2010 |
5、刀具和手套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已豁免的美工刀使用岗位,刀具不使用的情况下,刀片必须收回刀鞘内。 |
刀具手套安全使用规定 |
严禁使用裸刀片,如有岗位需要使用美工刀,需向EHS发出安全刀具豁免申请,审批通过才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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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刀具岗位如果需要豁免防割手套者,需要向EHS提出申请,审批通过才可执行。 |
1、一般要求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
2、堆垛堆距应符合要求。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
备注: 1、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2、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3、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4、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5、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6、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
2、照明要求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丙类仓库应使用小于60W的低功率的照明灯具,其发热部分应采取隔热设施,并应设置在通道正上方。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
备注: 丙类仓库:1、液体闪点大于或等于60度,2、可燃固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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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仓库内不得设置移动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
3、储存管理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6号令 |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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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架需标明最大承重。 |
4、装卸安全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6号令 |
使用叉车搬运货物前,需捆扎牢固。货物不得超过视线。必须使用卡板承载货物。 |
|
车辆装卸时,需紧靠卸货平台,轮胎下放置三角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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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行驶时尾板应收起。 |
5、火源管理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6号令 |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
6、电气设备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电气设备应有WI,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 |
EHS要求 |
备注:仓库使用的封口机等设备。 |
|
电池充电区应有JSA,电池加水时,应佩戴防护面罩。保证充电时有效的通风措施。 |
机电车辆GB10827-1999 14.1.4.5 |
1、梯子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梯子应进行编号管理,建立检查表,每月进行点检。如有缺陷,及时修理或更换。 |
SAFE,Critical module fall protection要求 |
梯子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不使用有缺陷的梯子。 |
|
梯子应张贴最大承重量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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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梯使用时, 应有专人扶梯看护。作业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帽。 |
2、登高作业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超过1.2以上的高处或临边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安全帽。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 |
EHS要求 |
高处作业必须有人监护。如有必要,应设置警戒线,防止行人或车辆穿过。 |
EHS要求 |
进行外墙清洗,搭设脚手架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高空作业证书。 |
EHS要求 |
工具传递不得上下抛掷。严禁在石棉瓦等易碎易折断板材上行走或作业,如需在此类板材上方作业,应铺设脚手扳操作。 |
EHS要求 |
不准在6级以上强风或大雨、雪、雾天气下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
EHS要求 |
登高防护用品:安全帽和安全带应符合LA认证,并且定期检查,确保在有效期内。 |
EHS要求 |
3、临边作业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挖土方工作时,地面设置隔离警示措施,深度超过1.5米时,应由防塌方措施。 |
EHS要求 |
进行地下井、洞受限空间作业时,地面应设置隔离警示措施。现场有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跌落。 |
EHS要求 |
高于1.2米的作业平台应设置防坠落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并设置30CM高的挡脚板。仓库收货台以及卸货台门口都被至少能够承受任何方向的90kg的压力的物理壁垒围护起来,当没有货车或者拖车停靠在门口时。所有的装载码头,厂区厂外的可能暴露于坠落的平台同样也必须有坠落防护。 |
<固定式钢斜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2009 SAFE要求 |
4.防滑防倾倒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楼梯应设置2边扶手,人员上下楼梯应使用扶手。 |
<固定式钢斜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2009 |
楼梯阶梯应设置防滑条。如有缺失,应及时联络厂务修复。 |
EHS要求 |
有滑倒风险区域,食堂、洗手间、部品清洗等地面铺设防滑垫。 |
EHS要求 |
车间地面应保持干燥清洁,及时清理地面的水渍或泄漏化学品。 |
EHS要求 |
1、燃气具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使用燃气场所应通风良好,燃气具应有熄火自动切断或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家用燃气灶具》 (GB16410-2007) |
2、灶具、炉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
3、厨房不能放置煤气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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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接软管以及管道附件应可靠。牢固、使用材质合格,及时更换。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
2、电气与设备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厨房电器均应有可靠接地线,电器以及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与运行》 (GBGB/T13955) |
2、切断、搅拌等厨房机械设备均应有防止运动部件伤害人身的电气和机械防护设施或连锁保护,机械设备运动部件应加设防护罩。电气设备应有安全操作规程。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 |
3、液化石油气仓库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气瓶静电夹有效,且夹在气瓶上。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
2、保持通风良好,仓库上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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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日上岗前对汽化器、管道、灭火设备进行目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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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燃气体报警仪每年定期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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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存放液化石油气MSDS和充装许可证。 |
4、油烟管理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每季度定期清洗油烟管道。 |
《GA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
每日清洁油烟机口。 |
5、冷库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门有内部可打开装置。或者不上锁。 |
EHS要求 |
6、油烟处理装置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应保证油烟处理装置的正常工作。 |
环保要求 |
7、潲水处理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与有资质供应商签订处理协议。 |
环保要求 |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通用要求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需取得安全许可的危化品从业单位,现有安全条件与许可要求保持一致。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7号) |
备注: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括仓储经营企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
2、设置有防雷设施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防雷设施须按规定每半年检测一次。 |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 |
2、危化品库标准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 |
备注: 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 |
3、购买申请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2、申请购买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品,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涉及剧毒品的从业单位应做到五双管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
备注: 易制毒:如硫酸、丙酮等。具体参见法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五双: 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
|
公司购买新化学品需要经过EHS评估和审批。 |
EHS要求 |
4、现场存放点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3、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固定存放点,存放点的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张贴化学品MSDS,危害告知及警示标志。 |
EHS要求 |
5、防爆柜管理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4、化学品防爆柜应定责任人,上锁管理,设置固定领用时间,建立登记台帐。化学品应分类存放。防爆柜上应张贴最大储存量。防爆柜应接地。配备吸附棉。 |
EHS要求 |
6、二次容器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5、化学品容器上应张贴安全标志,不能使用矿泉水瓶盛装化学品。化学品应存放在二次容器中,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
EHS要求 |
备注: 二次容器要求为110%单一可能泄漏最大的化学品体积。 |
7、作业通风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6、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保持通风排气良好,洁净作业区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
EHS要求 |
8、存放量要求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7、厂房内设置易燃危化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得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实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625-2000)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
9、仓库要求
8、中间仓库需设置通风、防潮、防静电、防泄漏、防流散等安全措施。并根据其危险特性分区、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严禁混存。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625-2000)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
备注: 仓库内所有电气设施应整体防爆。 |
|
9、厂房外设置的中间仓,危化品单一品种不得超过0.5吨,存放量总质量不得超过2吨。 |
10、分装及清洗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分装工具应为金属类,能够接地导除静电。开桶应使用合金类,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
清洗应在通风良好处进行,通风设备为防爆型。清洗废液应用桶等牢靠工具进行回收,并及时转移至危险废物仓库。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1、应急设备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仓库和防爆柜附近应设置洗眼器、中间仓库应配备护目镜,防毒面具。消防沙,铜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2、工业气瓶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气瓶放置应整齐,必须佩戴好气瓶瓶帽和防震圈,妥善固定;空瓶与实瓶分开放置,不同气瓶分区放置,并有明显标示。 |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 |
备注: 妥善固定:防倾倒措施。 |
|
向供应商索取气体MSDS以及充装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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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外表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气瓶颜色标志》(GB7144)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的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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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乙炔气瓶距离间隔不小于5米,距离火源不小于10米。 |
13、废弃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沾染过化学品的纸张,抹布等应投放至有害废物 垃圾桶内。垃圾桶应分类并张贴标志:可回收,不可回收,有害废弃物。 |
ISO14001要求 |
1、注塑机械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1、根据工艺要求操作口前安全门有行程开关等设施实现电气连锁,确保前门打开时部件停止运动。 |
《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 (AQ7001-2007) 《橡胶塑料注射成型机安全要求》 (GB22530-2008) |
2、根据工艺要求,设置防止摸头闭合机械锁。 |
|
3、工作台后保护罩应安装牢固,正常操作不能开启,防止热熔物喷射。 |
《冷冲压安全规程》 (GB13887-2008) 《橡胶塑料注射成型机安全要求》 (GB22530-2008) |
4、传动外露部位设置防护罩和紧急停车按钮与紧急制动连锁。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 《橡胶塑料注射成型机安全要求》 (GB22530-2008) |
5、摸头闭合部位应加装光电保护自停装置。防护罩、盖、栏的安装应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且与电气连锁。 |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8196-2003) 《橡胶塑料注射成型机安全要求》 (GB22530-2008) |
6、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
《压力机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要求》(GB5091-2011) 《橡胶塑料注射成型机安全要求》(GB22530-2008) |
7、自动取料装置、机械手的活动区域应有护栏。 |
|
8、模具各紧固件齐全,无变形、裂纹和松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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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维修摸头、换摸应切断电源、挂牌锁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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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压力加工(冲、剪、压)机械
检查内容 |
参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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