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事情要追溯到2019年2月21日,上海浦东杨高南路上,一辆795路公交车的一个轮胎在行驶过程中突然飞出,砸中一名男童,孩子不幸身亡。
然而,最终被判刑的却不是公交车司机,而是另有其人,究竟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回顾
3岁男童被轮胎砸中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在2019年2月21日上午9点50分许。
当时,这辆795路公交车沿杨高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杨高南路严杨路站附近时,公交车的左后轮突然脱落并径直滚向路边。
此时,有一位老人带着一名3岁男童在人行道上候车,滚出的轮胎砸中男童和路边的一只垃圾桶,男童头面部当即流血不止,倒在地上。男童随即被送往附近医院全力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
经调查,轮胎上原本应镶嵌8个螺帽,但事故现场只找到掉落的3个螺帽。而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公交司机出车前也检查了车容车况,证明该车轮胎有气,螺丝齐全。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事故原因
轮胎工未按规定进行轮胎定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5日,涉案的795路公交车在汽修公司进行了高级保养。根据轮胎操作工艺要求,该车应在隔天进行定力,若不进行定力会导致车辆轮胎脱落。
然而证据显示,该汽修公司负责车辆轮胎定力工作的轮胎工、被告人陈某在该车高级保养后,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轮胎定力及螺母复紧工作,结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司法鉴定也证实,被鉴定事故车辆车轮脱落与未在规定里程数内(150 -200km)定力有关联性,同时可以排除该车因紧固螺栓及螺帽发生机械突发性故障而致左后轮脱落的可能性。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发后,公交公司已向被害人父母进行了相关经济赔偿。
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事发后,上南公交公司已向被害人的父母进行了相关经济赔偿,对被告人陈某酌情在量刑中予以考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其实,这是一起完全可以避免发生的事故。3岁男童不幸身亡,给他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痛。
而据媒体报道,事故发生后,多名相关负责人受到解除劳动合同、解职、降职等处分,如今陈某也受到了法律惩处,真可谓是害人又害己。
主审法官于淼提醒,所有写在明面上的安全规章制度,都是用无数血的教训换来的,请无条件遵守,无论什么理由。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规定,绝对不可以有一丝一毫侥幸,否则一旦发生事故,悔之晚矣。
来源:法治长三角(ID:sjzd_001)
编辑:韩玉婷 张博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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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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