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包摘下铆钉秒变名牌包,构成商标侵权判赔8万元

动动手,字母“E”变字母“L”,普通包秒变名牌包,什么设计如此“取巧”?是刻意为之还是纯属巧合?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广州花都法院公布了这起涉商标侵权纠纷。

普通包摘下铆钉秒变名牌包,构成商标侵权判赔8万元

字母“E”拆卸后变字母“L” 一秒变身名牌包

2020年10月,曾某某在网店销售一款女包,该女包正面使用了YSE标识,该包“E”字母上的“两横”用铆钉铆住。根据宣传指引,消费者购买女包后将该标识中“E”字母的“两横”拆卸后即可变形为标识YSL。

第807224号YSL注册商标权利人伊夫圣洛朗公司主张,曾某某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要求曾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普通包摘下铆钉秒变名牌包,构成商标侵权判赔8万元

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判赔8万元

花都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曾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赔偿伊夫圣洛朗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指出,被诉标识YSE是在商品正面显著位置使用,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且,被诉商品与第80722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经比对,两者均由三个字母叠加组成,区别在于被诉标识下方的字母为“E”,而第807224号商标下方的字母为“L”,三字母叠加之后,两标识区别并不明显,构成近似。

根据涉案网店的宣传可知,将被诉标识中的“E”字母其中“两横”拆卸后即可变形为YSL标识,拆卸后的YSL标识亦为商标性使用,拆卸后的标识与第807224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为此,曾某某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网店多条侵权链接名称均使用了“大牌”字样,结合商标知名度、销售规模及原告的维权合理支出,法院判定曾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法官说法:拆卸变形侵权具隐蔽性 莫打法律擦边球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实践中直接仿冒他人商标的行为越来越少,但是搭便车、傍名牌的商标侵权行为仍层出不穷,如改变原告商标中的个别字母、排列顺序、图案等。

较之于上述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拆卸变形侵权形式更具有隐蔽性,即侵权人并非直接使用与权利人相同的标识,而是使用有一定差异的标识,但相关公众在取得商品后,经过拆卸便能得到与权利人一样的商标。本案被诉侵权标识的设计体现了侵权行为人的“别出心裁”。

由于被诉侵权标识的不同使用状态均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拆卸后变形的标识也是被诉侵权标识的一种使用状态,将不同使用状态的标识均纳入商标侵权比对范围,才能全面保护权利人的商标权利,有效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频发。

在此亦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切莫打法律擦边球,切勿为眼前之利铤而走险;消费者也应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支持正品,加强辨别,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优良的知识产权生态环境。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花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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