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如何维权 看石家庄桥西法官案例讲解

河北新闻网3月22日讯(记者常方圆)拇指骨折手术不到三个月,骨折部位又出问题不得不进行第二次手术,究竟是医院诊疗不当造成的医疗事故,还是患者术后保养不当造成的二次受伤?今天下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医患双方对责任认定分歧很大。那么,遇医疗纠纷,患者到底该如何为自己维权?桥西法院的法官借此案作出了讲解。

医疗事故还是保养不当,医患双方分歧大

2015年8月30日,原告祁某某因工伤致右手拇指骨折,到被告医院治疗。祁某某被诊断为右拇指近节粉碎性开放性骨折,接受了第一次手术,右拇指骨内固定了钢钉。当日,祁某某出院。2015年11月,祁某某复查发现内固定物断裂,骨折处未愈合,于11月28日到被告医院住院,并接受了第二次手术。

原告认为,被告第一次施行手术时使用的内固定物断裂,显然为不合格产品,被告有严重过错,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第二次手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3万元。

庭审中,桥西法院法官就原告就医经过,被告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与原告受到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原告诉讼请求及依据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

原告方认为,被告医院在第一次手术病历中,未提供所使用内固定物的产品合格证,而使用不合格的内固定物是导致原告进行第二次手术的原因,原告因第二次手术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

被告方则认为,原告第一次手术后内固定物折断,是因其不顾医院劝阻,手术当日便强行出院,且出院后立即恢复工作,保养不当而造成的。原告出院前签署了《未愈患者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已被告知强行出院或有风险,并认可自愿承担出院所带来的风险和不良后果。被告认为法院应驳回原告请求。

因双方就原告第二次手术与被告医院第一次诊疗的因果关系分歧较大,今天的庭审并未宣判。合议庭决定将组织第二次开庭,继续审理此案,再择日宣判。

法官讲解遇医疗纠纷该如何维权

本案中,原告患者与被告医院双方对造成原告第二次手术的原因各执一词,虽经充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双方仍存较大分歧,责任认定仍不清晰。该案审判员,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振头法庭副庭长王娜提示,案中原告起诉前最好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鉴定一般是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行为进行评判,而一旦有了权威部门的过错鉴定,将更有利于原告举证。王娜解释说,以前,医疗纠纷案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证实自己没有过错,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鉴定也一般由医院提出。我国侵权责任法修改后,医疗纠纷案件开始适用于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鉴定变成了多由患者一方提出。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患者考虑经济成本等因素,选择不进行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鉴定。

王娜提示,除可进行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鉴定,患者若遇医疗纠纷,应及时对病历进行封存,并注意保留医疗费票、相关交通费票等证据,便于自己日后维权。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通过正当途径为自己维权该怎么做呢?王娜表示,首先可找到当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请医调委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可对结果进行司法确认,为日后执行提供依据。若调解不成功,患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目前,多数法院开通了诉前调解机制,如石家庄桥西法院在辖区内主要医院设立了调解委员会,若发生医疗纠纷且医患双方同意调解,法院将派法官到医院实地调解。若诉前调解仍不成功,患者可选择将医院诉至法院。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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