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冬,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喊你来还款!欢迎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11执362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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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胡文冬

住址: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虎村新沟组

身份证号:3424251976****4216

立案时间:2020-06-03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安徽宇晨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8月23日的租赁费414392.19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押金、租金共计21万元)、服务费9953.88元,合计424346.07元及违约金(截至2019年8月23日违约金为23250.85元,之后的违约金以租赁费、服务费424346.0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租赁费、服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之后的租赁费,以未返还租赁物按合同约定的租赁费计算标准,自2019年8月24日起计算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或支付赔偿款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宇晨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钢管6米、扣件15055只、顶托6079套、接高杆1261只、16#工字钢1684.5米、盘扣横杆20859.45米、盘扣立杆20641.6米、钢筋网片1800张,如不能返还上述租赁物,则按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支付赔偿款1182701元;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徽宇晨架业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胡文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胡文冬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宇晨架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6元减半收取48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868元,由被告安徽宇晨架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60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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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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