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遭高空落钉砸窗,监控查不到人,物业要担责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21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郭梦瑶)高空抛物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谢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这种痛会砸到自己“头”上。

今年9月的一天,谢先生下班回家,像往常一样把小轿车停在小区楼下,没想到刚走几步就听到“砰”的一声,回头一看,车子的后挡风玻璃被高空落下的钢钉砸碎。

谢先生又惊又气,立即报警,但因该区域未安装监控,既无法查证这些钢钉是怎么落下的,也找不到高空抛物的人,警方将本案移交梅苑警民联调中心调处。

“物业监控要是覆盖到位,怎么会查不到是谁高空抛物?”谢先生愤愤不平,认为物业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求赔偿损失8000元。

“小区监控覆盖度确实有限,但高空抛物这事又不是我们干的,怎么能让我们担责呢?”小区物业负责人詹女士一脸无奈,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应赔偿。双方争执不下。

谢先生车子修好两个月了,当事双方来到武昌梅苑警民联调中心寻求帮助。“谢先生的车停放在小区指定停车区域,小区监控覆盖不到位,与无法查证有一定关联性,物业应该担责,”调解员范晓军话锋一转“但是小车被高空抛物砸坏不是物业造成的,可以适当降低一下赔偿金额。”值班律师李卉解释,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没有在事发场所安装监控录像,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李卉与范晓军调解下,当事双方达成协议,物业补偿谢先生汽车修理费2000元。

【法律小贴士】

19日,记者在采访律师李卉时她介绍,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相关条款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具体侵权人的责任,即谁抛谁负责。对于无法查明抛物者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增加了补偿后可以找到侵权人要求追偿的表述。此外还引入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无论是否找到侵权人,物业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基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过错程度,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且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本案中,物业若在事发区域安装监控,可以极大增加查获高空抛物人的可能性。此外,物业还可通过公示警示、增设护网护栏、预防宣传等措施,切实维护居民“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 长江日报

来源:光明网

原创文章,作者:jinwe2020,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iaojianku.com/archives/29219.html

(0)
jinwe2020jinwe2020
上一篇 2021年 11月 16日
下一篇 2021年 11月 18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