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发布执行典型案例

近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题发布执行典型案例。

曲靖发布执行典型案例

诚信还债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人之所助者,信也。15年不逃不避努力还债,一位不善言辞的农村老汉用诚信守法,赢得了尊重,获得了关怀。

【基本案情】2001年9月20日,张七花在罗平县圭山石灰窑处,因车子故障在车底盘下紧螺帽时,王金毕开车撞到张七花的车子,导致车子压伤张七花,经诊断,张七花第一、二椎体爆裂骨折横向移位,右2—8肋多发性骨折。2002年6月11日,罗平法院判决王金毕赔偿张七花各项经济损失共93644.11元。

2002年8月27日,罗平法院立案执行,因王金毕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王金毕不论多少,每年都要交一点,由申请人领取,直至履行完毕为止。从此,王金毕到处想方设法打工攒钱,履行期限一到,不管刮风下雨、钱多钱少,只要挣到钱,都会主动到法院来缴纳案款。15年来,案件卷宗里的收领条就达47份。2016年1月28日,王金毕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2016年12月,在得知王金毕生病,生活陷入困境的消息后,罗平法院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2000元,并专程送到了王金毕的手中。

2017年2月,根据本案例拍摄,弘扬社会诚信的公益广告《信》播出后,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获得了省委宣传部主办的云南省“普法公益广告”大赛二等奖;2018年5月,根据本案例拍摄的专题片《我不是老赖》,在中央电视台“道德观察”中播出。

曲靖发布执行典型案例

执行不放弃、不忘记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的一种法定结案方式,但“案结事不了”,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决定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只有至全案实际执结,人民法院才能事了。

【基本案情】1999年9月28日至2000年1月31日期间,高某、毛某向李某赊购大米,后未能按期付款。2001年3月29日,罗平法院判令高某给付李某20455元,毛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5月30日,李某申请执行,但高某、毛某二人在判决后即“消失”,案件执行未能取得进展。因无财产可供执行,2004年5月12日,罗平法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权利人李某发放了《债权凭证》。

2017年10月10月,申请人李某找到罗平法院,要求恢复执行本案,工作人员当即立案受理。案件恢复执行后,罗平法院一时无法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案件开展执行工作,但承办人并未放弃,几经周折,经过多方打听,终于查找到了其中一个被执行人毛某的信息。

2018年6月27日,承办法官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毛某。考虑到毛某年事已高,且经济条件较差的实际,执行人员又给申请人做执行和解工作,最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毛某随即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

曲靖发布执行典型案例

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在执行过程中,有部分被执行人在执行法官的好言劝说下往往认为法院执行没有力度,甚至对执行法官污言秽语,当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这些被执行人立即反转,主动要求履行。随着“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问题”的不断深入,对于拒不执行者,人民法院既有释明法律,好言相劝的“温度”,更会有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冻结、扣划银行存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力度”。

【基本案情】尚某在寻甸县大麦地及五龙潭承包建房,期间雇佣张某帮其贴瓷砖,房屋建盖完成后,经双方结算,尚某欠张某工钱20100元,后尚某向张某写下欠条,但该工钱迟迟未支付给张某。诉至法院后,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于4月17日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张某与尚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尚某于5月20日前支付张某劳务款20100元,马龙区法院依法作出(2018)云0321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关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张某向马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尚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尚某承诺在一个星期内履行。承诺的期限届满后,尚某一直未履行,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要求尚某主动执行,均被拒绝,且尚某在电话中声称自己没有时间到法院,也不愿主动执行。据查,被执行人尚某名下登记有一辆面包车,无存款。当执行法官再次找到被执行人尚某时,尚某仍对自己的不执行行为表示无所谓,在释明法律后,执行法官对尚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面对冰冷的手铐,尚某悔不当初,主动要求电话联系亲属将执行案款到法院,履行付款义务。

反规避、反抗拒执行典型案例

曲靖发布执行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两家相隔2400公里的法院轻点鼠标,即把千里之外的老赖绳之以法,为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成果点赞,更为团结拼搏、无私奉献的执行干警点赞。

【基本案情】2013年8月30日,罗某及其丈夫蔡某向案外人肖某借款20万元,陈某为其中的1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到期后,罗某、蔡某不仅未偿还借款,还玩起了“躲猫猫”,陈某遂代罗某、蔡某偿还了肖某10万元。2014年5月14日,罗平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罗某、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陈某代偿的借款10万元。

2014年8月19日,陈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罗平法院强制扣划了罗某的银行存款46552.53元,但仍有5万多元案款未执行到位。经多次走访调查,罗某、蔡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长期规避执行,罗平法院遂对二人开展悬赏执行。

2018年5月22日,罗平法院收到一匿名举报电话,举报人告知了罗某、蔡某的下落。随后,罗平法院执行局联系上了河北省海兴县法院执行局,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通过执行指挥平台传送至当地法院,委托其对罗某、蔡某实施司法拘留。6月5日,长期躲避执行的罗某、蔡某夫妻俩被当地执行干警抓获,二人均被司法拘留15日。

采取强制措施案例

【典型意义】不仅拒绝履行,不申报财产,反而辱骂、殴打执行干警,以假装受伤的方式来逃避执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自2015年8月开始,被执行人陈某桃长期雇佣崔某为其从事木工工作,2016年11月22日上午九点,崔某在陈某桃经营的曲靖某某门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内工作过程中,崔某从支架上摔下造成重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手术后,陈某桃拒绝支付任何医药费,崔某将陈某桃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桃赔偿崔某各项损失共计167000元。判决之后,陈某桃仍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无奈崔某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根据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张车辆,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打电话要求陈某桃履行义务,陈某桃不仅拒绝履行,亦不到法院申报财产,反而在电话中辱骂执行干警。6月13日晚20:00时许,执行干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找到陈某桃,陈某桃情绪激动,态度恶劣,谩骂执行干警不够还动手殴打,被制服后的陈某桃还大声叫喊“法院打人喽,把我勒巴骨都打断了!”,执行干警将陈某桃带到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表明,陈某桃并未受伤。

因陈某桃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情节恶劣,麒麟区法院以其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辱骂、殴打执行干警分别处予15日司法拘留,合并处予45日司法拘留。

在拘留期间,被执行陈某桃主动将其名下的两张车辆交到法院执行局。因陈某桃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麒麟法院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现正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本案系罗平法院的基层人民法庭自行受理,并顺利审结的第一件拒执罪自诉案件。

【基本案情】2017年6月13日,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关某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罗平法院马街中心法庭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关某于2017年7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刘某400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被执行人关某多次承诺尽快履行,但一直未履行。

2018年4月2日,罗平法院马街中心法庭立案执行,关某再次作出履行承诺,但再次违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关某每月工资收入有5000余元,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固定好证据后,执行人员建议申请人以关某涉嫌犯拒执罪为由,直接提起刑事自诉。

2018年5月21日,马街中心法庭立案受理了刘某自诉关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在向被执行人关某送达刑事自诉状副本时,被执行人关某及其亲属在法律的强大威慑下立即履行了全部义务。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债权人未对抵押物尽最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草率借款后难以追回,引发纠纷,挥霍的不仅是自己的血汗钱,还有宝贵的司法资源。案件无法执行,这是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的交易风险。

【基本案情】2002年9月19日,被执行人王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买受人尹某,协议签订当天,尹某给付了房款,并搬进该房居住至今,但双方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后王某隐瞒房屋出售的事实,以证件遗失为由,于2013年补办了土地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5月5日,王某用补办的证件为黄某夫妇向申请人谢某抵押借款50万元,并进行了公证。在此过程中,谢某从未去实地了解过抵押物状况。

主债务人黄某夫妇在先后偿还了谢某19.20万元后,未再还款,本案事发,谢某遂以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依据,向罗平法院申请执行。当法院准备处置抵押房产时,尹某提出了执行异议。各方当事人经过2次执行异议、2次执行异议之诉和3次民事诉讼后,虽然债权人谢某打赢了借款官司,但抵押的房产却判给了买受人尹某。另查明,被执行人黄某夫妇下落不明,而王某却是租住廉租房的低保户,余下借款30.80万元无法执行。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兰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其一直跟随子女生活,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属于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房某胜诉陈某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兰负主要责任,房某胜负次要责任。其伤情经法医鉴定胸部损伤为九级伤残、左上肢损伤为十级伤残、左下肢损伤为十级伤残。陆良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陈某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房某胜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7453.35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兰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房某胜向陆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且被执行人58岁,无任何经济来源。因其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人房某胜生活困难,根据相关规定已发放司法救助金5000元。该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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