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2人,依法打击拒执犯罪芦山法院绝不手软

判刑2人,依法打击拒执犯罪芦山法院绝不手软

8月18、20日,芦山法院分别对被告人唐某某、雷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二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唐某某因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而逃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雷某因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而抗拒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一: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转移隐匿财产被判刑1年2个月

案情回顾

拖欠租赁费被告上法庭

芦山县“4.20”地震后,被告人唐某某从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宝兴县灵关镇上院子地块老城A区项目劳务工程后,于2014年12月7日与芦山县仕君建筑机具租赁站(以下简称“仕君租赁站”)签署《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租赁了钢管、扣件、顶托,一年多后,拖欠租金数额已高达67万余元。“仕君租赁站”久催未果,无奈之下于2017年3月14日将唐某某起诉到法院。2017年6月8日,芦山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唐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678802.7元及违约金;返还架管8279.8米,扣件10600套; 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1056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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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工程保证金却拒不执行判决

判决后,唐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7月10日,“仕君租赁站”向芦山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在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唐某某表示“不是不给钱,是外面的工程款还没有结算。”唐某某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9日进行协商处理,并达成和解协议。唐某某之子唐某自愿将名下的汽车一辆、位于广汉市的房产一套作为执行担保,法院将担保人唐某的车辆及房屋予以查封。因唐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仕君租赁站”于2019年11月1日向芦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芦山法院向唐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文书,且多次通知唐某某执行后仍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其间,执行法官调查得知,2019年3月25日、6月11日,唐某某先后两次收到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40万元和30万元保证金,有能力支付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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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行为涉嫌犯罪

之后的数月内,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唐某某,对其明理释法,严肃告知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行为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希望其能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唐某某对此置之不理,多次拒接法院电话。执行法官通过查明保证金使用明细后发现,被执行人唐某某在拿到保证金后,将款项转给其子唐某、自行取现及用于其它支出,公然藐视法律的权威。针对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芦山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将被执行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线索材料移送芦山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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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2021年8月18日,芦山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作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到案后已履行部分义务,法院依法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拒不申报财产被判1年刑

案情回顾

拖欠货款被告上法庭

2019年被告人雷某经人介绍与高某认识,双方达成供应涂料干粉的口头协议,2019年7月起高某向雷某供应涂料干粉,雷某支付了高某部分货款,仍差欠货款59340元,经高某多次催收未果,高某于2020年10月将雷某起诉至法院。芦山法院审理后判令雷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某货款及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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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

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雷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1月27日,高某向芦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芦山法院随即向雷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雷某均未理睬。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数次与雷某联系,其态度强硬,始终未到法院说明情况,也不申报个人财产,法院对雷东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执行法官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雷某名下登记有汽车,同时持有装饰公司股权。执行法官分别于2021年2月23日对车辆进行查封,4月22日对股权进行冻结。法院多次通知,雷某仍未按照法院判决支付高某货款59340元,也未按法院通知限期移交查封的车辆,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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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行为涉嫌犯罪

2021年5月13日,法院向雷某邮寄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十日内将被查封车辆移交法院进行处置,但逾期雷某未予履行。在随后时间里,执行法官多次联系雷某,要求雷某将查封的车辆移交法院处置,雷某均未予履行。针对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芦山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将雷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芦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审理结果

2021年8月20日芦山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作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雷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到案后已履行全部义务,法院依法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判刑2人,依法打击拒执犯罪芦山法院绝不手软

以上案例的启示,法院的生效判决绝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律文书。芦山法院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强大合力,坚决依法严惩“拒执犯罪”,从根源和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拒执行为的发生,坚决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力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为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和努力建设法治芦山贡献法院力量!

来自:芦山法院

来源:用户109915949743

原创文章,作者:jinwe2020,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iaojianku.com/archives/38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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