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图蝇头小利,一男子对明知是盗窃来的赃物予以收购。近日,徽州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基 本 案 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间,陈某(已另案处理)多次在歙县多个工地实施盗窃,从施工现场盗窃脚手架钢管、扣件等建材,并将盗窃来的建材出售给被告人张某经营的租赁站,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支付陈某共计38003元。
裁 判 说 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在较短时间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张某退缴涉案全部违法所得,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除了不去参加违法犯罪活动外,对于自身所知晓的犯罪活动也绝不能姑息。本案被告人张某本身并未参与盗窃的实施,但对于来路不明的赃物却未积极举报,而是充当间接的“帮凶”,最终将自己送上法庭。
法 官 说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 源:徽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黄山市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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