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
警情播报
收赃罪
指的是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是一种违法行为
日前,
开发区公安分局富岭派出所
依法查处
一违法收购赃物行为,
行政处罚1人。
近日,开发区公安分局富岭派出所接到一名群众的报案称:其所在工地共被盗价值一万八千元的钢管扣件。
接警后,富岭派出所立即派出精干警力进行侦查。在抓获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阳某元后,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阳某元一直将盗窃得来的钢管扣件以低价出售给违法嫌疑人刘某要。案发期间,刘某要明知阳某元贩卖的钢管扣件为盗窃所得,仍多次收购转卖给他人。
在确定了违法嫌疑人刘某要的销赃事实后,富岭派出所民警立即将其抓获。5月9日,富岭派出所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刘某要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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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被盗
你最关心的是什么?
是案件有没有破?
还是损失能不能追回来?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有一种人虽然没有动手
却在无形中助长了这种盗窃风气
开发区公安分局在持续打击盗窃行为的同时
狠追下游
对收赃的违法行为重拳打击
切实保护老百姓的财产安全
采编:张楚玥 雷丽巧
审核:丁陈希
来源:丽水经开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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