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测要求——车辆外观检测

一 车身外观

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身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且与车辆品牌/型号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在用机动车不应变更商标或厂标;

b)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应完好,灯具不应破损、缺失;

c)车窗玻璃应齐全,驾驶人视区部位应无裂纹、破损,客车、重中型货车驾驶人视区以外的车窗玻璃不应有穿孔或长度超过25mm的裂纹,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d)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40mm车身外部不应有明显的镜面反光现象(局部区域使用镀铬、不锈钢装饰件的除外),不应有任何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外部构件,不应有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

f)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超过3处的轻微开裂、锈蚀和明显变形;g)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对应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车辆还应满足以下

要求:

a)货车和挂车的货厢安装应牢固,其栏板和底板应规整,强度应满足使用要求,装置的安全架应完好无损。

b)校车和车长大于7.5m的其他客车不应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的客车,车外顶行李架长度不应超过车长的1/3且高度不应超过300mm

c)前风窗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及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外后视镜的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或等于70%;校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面包车,所有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50%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及面包车,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客车车窗玻璃上张贴的符合规定的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除外)专用校车乘客区车窗结构应符合GB24407的相关规定。

d)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外后视镜,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至少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各一面,车长大于6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在车前应至少设置有一面前下视镜或相应的监视装置。

e)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主车后部的延伸结构除外)或设置有乘客座椅。

f)客车、货车的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初始位置。

g)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人产生炫目的装置。

h)集装箱车、集装箱挂车用于固定集装箱箱体的锁止机构应齐全、完好。 的装置。

i)2019年8月1日起出厂的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j)2019年8月1日起出厂的车厢可卸式汽车装载的货厢应为封闭式专用货厢,且车辆应装备有装卸或举升机构,能将专用货厢拖吊到车上,或能升降专用货厢/车架以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

k)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或等于400L。

l)乘用车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加装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不应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

m)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的前、后减振器、转向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左右后视镜应齐全有效,座垫、扶手(或拉带)、脚蹬和挡泥板应齐全,且牢固可靠;对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货箱前部应安装有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至少800mm的安全架。

n)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自学用车的车身两侧外后视镜上方或者车身前部两侧应至少各具有一面辅助外后视镜,自学用车在车内还应具有一面辅助内后视镜(原车安装有遮挡内后视镜视野范围的非玻璃材料装置时除外),每面辅助后视镜的反射面面积应不小于原车相应后视镜反射面面积的50%。辅助后视镜应安装牢固,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检验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应能完整观察到所有辅助后视镜的反射面,并能通过辅助后视镜有效观察到车辆两侧及后方的交通状态。

3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货车货厢(自卸车、装载质量1000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有比驾驶室高至少70mm的安全架;

b)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有车窗,货厢部位不应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运输特定物品车辆的通气孔除外];

c)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顶部应按GB7258要求设置倾覆保护装置(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20mm),但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若罐体顶部无任何附属设备设施或附属设备设施未露出罐体,不应设置倾覆保护装置;

d)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和车长小于6m的其他客车的前后部应设置有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有前保险杠;

e)对无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采用方向把转向;对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若采用方向盘转向,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200mm

4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应具有外接充电接口,且充电接口表面不应有明显变形或烧蚀痕迹;

b)目视检查可见区域内,高、低压线束、连接器不应有断裂、破损、表面材料溶解或烧蚀痕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目视检查可见区域内B级电压电路中的 REESS应用符合规定的警告标记予以标识;

c)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REESS外壳不应有裂纹、外伤或电解液泄漏等情形。

二 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对应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车辆外观标识、标注 或 右和标牌应满足以下要求:

a)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 涂有总质量;所有半挂牵引车,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自卸车,驾驶室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的罐体上应喷涂有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及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的罐体容积;2018年月1日以前出厂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其罐体上喷涂的允许装运货物的名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其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挂车,其车厢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冷藏车应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喷涂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或等于80mm

b)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面包车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应用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m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车底行李舱的客车,应在行李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

c)专用校车以及喷涂或粘贴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应由校车标志、中文字符“校车”、中文字符“核载人数:X×人”、校车编号和校车轮廓标识组成,且应符合GB24315的相关规定;

d)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或粘贴表示最大设计车速(单位:km/h)的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的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00mm,外围应用尺寸相匹配的红色圆圈包围;

e)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有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m的“教练车”字样;

f)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17676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

g)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颜色和外观制式应符合GB7258—2017中第13章的有关要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齐全、有效,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h)残疾人专用汽车应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产品标牌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标牌应固定可靠、标注的内容应清晰规范,并符合GB7258的规定;

b)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标明主驱动电机型号和峰值功率,动力电池系统额定电压和额定容量(安时数);燃料电池汽车应标明储氢容器型式、容积、工作压力;

c)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制动响应时间;

d)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数值。

3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重中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以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专用校车、警用大型客车除外)均应在车身(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合格;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符合GA36中放大号的喷涂或粘贴/放置位置、尺寸、外观要求。

三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前照灯、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前照灯的远、近光光变换功能应正常,远光照射位置不应出现异常偏高现象;

b)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c)侧转向信号灯、安装的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

d)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转向信号灯的光色应为琥珀色;e)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车标志灯,扫路车、护栏清洗车等专项作业车在作业状态下的指示灯具,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应具有闪烁的功能;

f)对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的透光面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一个80mm直径圆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40mm直径的圆包含在内;

g)机动车不应安装或粘贴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护网、防护罩等装置(设计和制造上带有护网、防护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灯具除外);

h)机动车设置的喇叭应能有效发声;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还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其工作应可靠;

i)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并在设计和制造上保证驾驶人不能关闭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j)目视可见的电器导线应布置整齐、捆扎成束、固定卡紧,并无破损现象。

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还应符合GB4785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四 轮胎

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轮胎应满足以下要求:

a)同轴两侧应装用同一型号、规格和花纹的轮胎,轮胎螺栓、半轴螺栓应齐全、紧固;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为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

b)轮胎的胎面、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及其他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轮胎不应有不规则磨损;

c)不应出现“螺栓、螺帽和螺柱缺失或未扣紧”“螺柱孔出现严重磨损”“车轮法兰断裂、轮胎锁环断裂或末端互相接触”“轮毂损毁或破裂”等情形;

d)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设计和制造上为防止生锈等情形发生而配备的易于拆卸及安装的装饰罩和装饰帽除外),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型凸出物;

e)2020年1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

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对应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乘用车、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6mm,摩托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8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6mm,轮胎胎面磨损标志应可见;

b)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应装用翻新的轮胎。

3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专用校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b)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c)货车的备胎(如有)应可靠固定;

d)面包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小于或等于155mm的轮胎;

e)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小于或等于7.5m的公路客车,若设置了符合GB72582017中11.2.8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其后轮若采用单胎,则后轮的轮胎名义宽度应大于或等于195mm;

f)使用小规格备胎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应装置有能永久保持的、提醒驾驶人正确使用备胎的标识,标识的相关提示内容如有文字说明,则应有中文。

五 号牌/号牌板(架)

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号牌板(架)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辆应设置能够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前、后号牌板(架),但摩托车只需设置有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后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b)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车辆,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至少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且能保证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c)2016年3月1日起出厂的车辆,每面号牌板(架)[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除外]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且能保证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d)号牌板(架)应保证安装的号牌始终处于规定的位置,应不能翻转、移动。

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号牌及号牌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机动车号牌字符、颜色、安装等应符合gA36的规定,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应符合GA804的规定;

b)机动车号牌应齐全,表面应清晰、整齐、平滑、光洁、着色均匀,不应有明显的皱纹、气泡、颗粒杂质等缺陷或损伤;

c)机动车应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号牌,固封装置应齐全、安装牢固;

d)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不应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e)不应出现影响号牌正常视认的加装、改装等情形。

六 加装/改装灯具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不得改装,车辆不应有后射灯,也不应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来源:机动车必备常识与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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