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创兴 编号:2021-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的累计涉案金额:未决案件金额为6,275.69万元,已决案件金额为450.82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整体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资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经梳理,创兴资源、全资子公司上海筑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闳建设”)、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装饰”)发生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计27例,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6,726.51万元。其中,未决诉讼案件共计12例,涉案总金额为6,275.69万元;已决诉讼案件共计15例,累计涉案金额为450.82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各类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等。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的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上海全方位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全方位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全方位”)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幕墙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厂房石材幕墙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讼请求:a.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41,89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00,917.00元。具体案情详见公司2021年1月30日及2021年7月31日披露的《创兴资源关于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创兴资源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 2021-031)

③ 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已宣布破产(2020沪7101破116号),东江装饰与被告确认债权总额为1,127,809.83元,其中债权本金741,889.88元,债券利息为385,919.95元。现东江装饰将被告债务转让给第三方上海万珞建筑工程事务所,转让价款为741,889.88元,现已完成债权转让。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一)未决诉讼案件情况

1、未决诉讼基本情况表

截至目前,未决诉讼案件共计12例,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有12例,涉案总金额为4,065.69万元。

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利息及诉讼费用。

2、上述未决案件基本情况

(1)与王建民、梅锦璇、王炜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王建民、梅锦璇、王炜

被告一:上海夏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上海市航头镇沪南路的某独幢别墅,后被告一无法办出该房的大产证,故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预售合同》及《交房协议书》解除;b. 判决被告一按系争房屋的评估价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7,410,000.00元; c. 判被告一赔偿其他损失、返还物业费、承担利息损失合计13,583.00元;d. 被告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e. 本案受理费和司法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已开庭,尚未形成判决结果。

(2)与聚宝盆(苏州)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加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曾元堂

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英杰、上海瑞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势公司”)、朱梦琴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东江装饰签订了两份《玻璃采购加工合同》,经过双方对账确认被告东江装饰尚结欠原告2,372,177.21元的货款,后原告与被告徐英杰及被告瑞势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承诺偿还原告的所有货款及利息等费用,但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东江装饰与被告徐英杰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372,177.2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63,300.56元;b. 判令被告瑞势公司对被告徐英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c. 判令被告朱梦琴对被告瑞势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d. 判令四被告承担律师费95168元;e.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已审理终结,判决为a. 被告东江装饰和被告徐英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加工款1,087,881.74元并偿还相应逾期利息;b. 被告徐英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加工款1,284,295.47元并偿还相应逾期利息;c. 被告瑞势公司对上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 被告朱梦琴对瑞势公司上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e. 除东江装饰外的三被告承担律师费95,168.00元;f. 四被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等。

近日获悉原告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1)苏0585民初2538号判决。东江装饰尚未收到开庭通知书。

(3)与曾元堂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原告依约完成工程并完成结算,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818,773.29元及逾期利息644,345.66元;b. 判令被告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与上海美晶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美晶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吉安五指峰项目科创中心和总经大楼幕墙工程技术及施工下单和设计工作。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被告仅支付了60,000.00元,剩余192,000.00元未支付。原告诉讼请求:a. 要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b. 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92,000.00元;c.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③ 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因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依法裁决将该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尚未开庭。

(5)与张家港市鑫盛玻璃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张家港市鑫盛玻璃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承揽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定做各类型玻璃制品。后原告依约交货,但被告未能按约付款,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3,728,446.21元,并承担违约金537,600.00元,律师费145,000.00元;b.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因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依法裁决将该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被驳回,现等待开庭。

(6)与上海鹏捷铝业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鹏捷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邹新年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型材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采购兴发牌各类铝型材。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一份,承诺对被告一《型材采购合同》项下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被告一一直没有付完全款,故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的货款264,597.81元及相应利息17,615.69元;b.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7)与朱根有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①案件当事人

原告:朱根有

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以东江装饰指定第三人蓉申公司名义与东江装饰签订劳务合同,根据工程量结算款项,后被告因与原告认定的款项核对不清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东江装饰支付工程款275,948.90元及相应利息。

③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已审理终结,判决为a. 被告东江装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56,248.0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若未按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b.案件审理费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东江装饰认为原审法院未完全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故已提出上诉,请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1)苏0506民初4945号原审判决,并依法驳回原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8)与常州后肖灯饰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当事人

原告:常州后肖灯饰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②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材料供应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的工程供应相关铝单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300,000.00元后不再支付剩余款项,故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材料供应合同》及其补充协议;b.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293,481.95元及逾期利息17,230.26元; c.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因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依法裁决将该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尚未开庭。

(9)与力德森(北京)建材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纠纷

①案件当事人

原告:力德森(北京)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金良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铝单板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协议》,双方约定在原告铝单板送货完成后被告一按合约按比例付款,但被告一未按约定付款。 另根据原告与被告一和被告二签订的《会议纪要》,被告二为被告一提供担保。 后被告一被告二均未履行付款义务和担保义务,故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货款1,662,000.00元;b. 判决被告一支付相应利息损失33.658.90元; c.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0)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①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被告一: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三:陈冠全

被告四:杨志平

被告五:史丽娟

被告六:杨阳

被告七:梁明华

被告八:李金辉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22,100,000.00元,借款期1年,按月结息。2020年10月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保证合同》、与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分别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四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还与被告六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被告六名下的位于上海某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还与被告七和被告八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变更债权期至2020年12月2日。后贷款到期,被告一未有归还且欠息,构成违约。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22,100,000.00元;b. 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相应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c.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 判令原告对被告六名下抵押房产及被告七、被告八共有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进行拍卖;e. 本案诉讼费由八个被告共同承担。

(11)与呈贡渝海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呈贡渝海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

被告:上海筑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租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周转材料设备租金1,114,255.70元及相应利息;b.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12)与呈贡渝海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租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周转材料设备租金3,893,949.40元及相应利息;b.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已决诉讼案件情况

截至目前,已决诉讼案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有15例,累计涉案金额为450.82万元。

具体情况列表如下:

注:以上涉案金额为诉讼标的本金,上述15例案件涉及逾期利息及诉讼保全等费用约为45.16万元,具体金额可能由于案件实际执行情况有细微变化。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故目前无法整体判断上诉披露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金融债务关系基本稳定。同时将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创兴 编号:2021-037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延期的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博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博纳”)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3,002,80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76%;其中被质押的股份累计为16,5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00%,占公司总股本的3.88%。

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博纳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质押延期,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021 年 5月 20日,厦门博纳将其持有的16,500,000股公司股份质押给上海东怡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于 2021年 5 月 22日披露的《创兴资源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 -020);近日厦门博纳与质权方协商决定,将质押期适当延长,所质押的股数等维持不变。

二、上述股份的质押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与之相关的其他保障用途。

三、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四、 其他说明

厦门博纳本次股票质押延期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将根据后续股份质押情况持续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来源:证券日报

原创文章,作者:jinwe2020,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iaojianku.com/archives/4590.html

(0)
jinwe2020jinwe2020
上一篇 2021年 12月 25日
下一篇 2022年 1月 1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