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周芸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于2019年5月9日因盗窃工地铁制扣件,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胡某于2020年6月13日因盗窃铁制扣件,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胡某在南昌县某工地盗窃铁制扣件共计150个,盗窃后被工地人员发现而被抓。上述被盗窃的扣件经扣押后,依法发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烟台市福山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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