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废品为何被判刑?

近日,由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思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张某某、黄某某等人所出售的扣件、电线系盗窃所得,在其经营的废品回收站7次予以收购。经鉴定,其收购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997.5元。检察官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提示: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被告人罗某某为牟利而低价收购赃物,既领了刑又罚了钱,得不偿失。检察官借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经营生产过程中一定要守好法律底线,切莫贪图小便宜铤而走险,要合法经营,正经赚钱,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来源: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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