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常某某多次到工地盗窃钢管、扣件,2015年2月,寿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
寿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 月至2014年6月4日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多次到位于寿县保义镇和谐大道寿县寿州脚手架租赁公司的工地盗窃,共盗窃钢管51根、扣件221公斤,总计价值1440元。2014年6月4日,被告人常某某在盗窃钢管时被发现继而逃离现场。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钢管51根及扣件221公斤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寿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涉案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寿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屠桂云)
来源: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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