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06—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Of timber structures

2002—04—25 发布 2002—07—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2]105 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

附件二)的要求,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共同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

号为 GB50206—2002,自 2002年 7月 1日起施行。其中,5.2.2、6.2.1、7.2.1、7.2.2、

7.2.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6—83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

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 4月 25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

[1992]490 号附件二)的要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木结构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6—83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修订

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参照

了国际木结构近年来发展的先进技术,遵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

程控制”的方针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规定的原则,

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在内容上增加了”轻型木结构”章用以验收 1~3层木结构住宅

的质量,经过协商将木门窗的制作与安装移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并删去细木制品,将胶合木结构合格验收的质量要求与国际的先进水平取

齐。规定了经防护剂加压处理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木材应达

到的防护剂保持量或透入度。为配合这三章的质量验收,在附录中增补了相应的检

测和试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

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

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哈尔滨工业大学木结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哈尔滨市海河路 204 号,邮政编码 150090),以供今后

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参编单位: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东北林业大学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温州市规划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樊承谋 王用信 郭惠平 方桂珍

倪照鹏 陈松来 许方

目 次

1 总 则????????????????????????????6

2 术 语????????????????????????????7

3 基本规定??????????????????????????? 9

4 方木和原木结构????????????????????????10

4.1 一般规定 ???????????????????????10

4.2 主控项目 ???????????????????????10

4.3 一般项目????????????????????????12

5 胶合木结构??????????????????????????15

5.1 一般规定????????????????????????15

5.2 主控项目????????????????????????15

5.3 一般项目????????????????????????19

6 轻型木结构??????????????????????????21

6.1 一般规定????????????????????????21

6.2 主控项目????????????????????????21

6.3 一般项目????????????????????????30

7 木结构的防护?????????????????????????31

7.1 一般规定????????????????????????31

7.2 主控项目????????????????????????36

8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37

附录 A 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38

附录 B 本规范用词说明??????????????????????43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

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木结构工程施工中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

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01 配套使用。

1.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方木和原木结构 sawn and round timber structures

方木(含板材)或原木组成的结构。

2.0.2 齿连接 step joints

方木和原木桁架木压杆抵承在弦杆齿槽上传力的节点连接。

2.0.3 胶合木结构 structural glued-laminated timber

层板胶合木组成的结构。

2.0.4 层板胶合木 glued-lamlinated timber(Glulam)

将木纹平行于长度方向且厚度不大于 45mm 的木板层叠胶合的木制品。

2.0.5 指形接头 Finger joints

将两块木板端头用铣刀切削成能相互啮合的指形序列,涂胶加压接长成

为层板( lamination)。

2.0.6 规格材 dimension lumber

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木材。

2.0.7 轻型木结构 wood-framle construction

将木基结构板材与间距不大于 600mm 侧立的规格材用钉连接成墙体、

楼盖和屋盖,并组成框架式结构,用于 1~ 3 层房屋。

2.0.8 墙骨 studs

轻型木结构墙体框架的主要受压构件,采用宽度为 40mm,高度为 90~

140mm 的规格材。

2.0.9 搁栅 joists

轻型木结构楼盖或屋盖的侧立受弯构件,采用高度等于或大于 115mm

的规格材。

2.0.10 木基结构板材 structural wood-based panel

用于承重结构的木基复合板材(wood-based panel),包括结构胶合板

和定向木片板,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板。

2.0.11 结构胶合板 structura1 plywood 采用耐水胶粘结专用于受力构件的

胶合板。

2.0.12 定向木片板 oriented strand board(OSB)

将长度不小于 30mm 的薄木片施胶分层定向铺装加压制成的木片板,面

层薄木片的定向与板材的长度方向一致。

2.0.13 结构复合木材 structural composite 1umber( SCL)

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楼盖主粱、屋脊梁,包括旋切板胶合木和旋切片胶

合木。

2.0.14 旋切板胶合木 laminated veneer 1umber(LVL)

将旋切的厚单板(厚度 2.5~ 6.4 mm)顺木纹层叠胶合热压而成。

2.0.15 旋切片胶合木

由旋切木片(厚度 2.5~ 6.4mm 长度至少为厚度的 150 倍)顺木纹胶合

热压而成,有以下两种性能类同的产品:

平行木片胶合木 parallel strand 1umber( PSL)

层叠木片胶合木 laminated strand 1umber(LSL)

2.0.16 预制工字形木搁栅 prefabricated wood I-Joist

结构复合木材作翼缘,定向木片板或结构胶合板作腹板,用耐水胶粘结

的工字形搁栅。

2.0.17 齿板 truss plate

用镀锌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板,用以连接受力的木构件。

2.0.18 木材防护剂 wood preservative

一种药剂,能毒杀木腐菌、昆虫、凿船虫以及其他侵害木材的有机物。

2.0.19 保持量 retentiOn

木构件经防腐剂加压处理后,能长期保持在木材内部的防腐剂量,按每

立方米的千克数计算。

2.0.20 透入度 penetratiOn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入木构件的深度按毫米或占边材

的百分率计算。

3 基本规定

3.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

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

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 2001 附录 A 的要求检查记录。

3.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

结构的防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方可通过验收。

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

3.0.3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

寸及所采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

3.0.4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 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钢构件和连

接件、胶合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

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

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

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方木和原木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

4.1.2 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木骨架及

上弦横向支撑组成的木屋盖,支承在砖墙、砖柱或木柱上。

4.2 主控项目

4.2.1 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 4.2.1 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

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

表 4.2.1-1 承重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木 材 等 级 Ⅰa Ⅱa Ⅲa 项

次 缺陷名称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长度上所有

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3

(连接部位为

1/4)

2/5 1/2

3 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

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

得大于材宽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 限 不 限

注:1.Ⅰ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Ⅱa、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

Ⅱ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 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 l 个,对于Ⅲ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 50mm,每延

米中不得多于 2个。

2.Ⅰa等材不允许有虫眼,Ⅱa、Ⅲ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3.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

见图 4.2.1);直径小于 10mm的木节不计。

图 4.2.1 木节量法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注:检查裂缝时,木构件的含水率必须达到第 4.2.2条的要求。

表 4.2.1-2 承重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木 材 等 级 Ⅰa Ⅱa Ⅲa 项

次 缺陷名称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长度上所有

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4

(连接部位为

1/5)

1/3 2/5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 限 不 限

注:同表 4.2.1-1

表 4.2.1-3 承重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木 材 等 级 Ⅰa Ⅱa Ⅲa 项

次 缺陷名称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在构件任何中 150mm长度上沿圆周

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

们原来周长的

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

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4

1/10

(连接部位为

1/12)

1/3

1/6

不限

1/6

3 扭纹:斜率不大于(%) 8 12 15

4

裂缝: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

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

得大于原木直径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 限 不 限

注:1. Ⅱa、Ⅲ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直径不应

大于原木直径的 1/5,且每 2m长度内不得多于 1个。

2. 同表 4.2.1-1注 2。

3.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 10mm的木节不量。

4.2.2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率:

1. 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 25O%;

2. 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 18%;

3. 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 20%。

注:本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检查全部构件。

检查方法: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 1927~1943—1991的规定

测定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4.3 一 般 项 目

4.3.1 木衍架、木梁(含檩条)及木柱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1的规定。

表 4.3.1 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1 构件截面尺寸

方木构件高度、宽度板

材厚度、宽度原木构件

梢径

-3

-2

-5

钢尺量

2 结构长度 长度不大于 15m

长度大于 15m

±10

±15

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间

距梁、柱全长(高)

3 桁架高度 跨度不大于 15m ±10

±15

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

心距离

4 受压或压弯构

件纵向弯曲

方木构件

原木构件

L/500

L/200 拉线钢尺量

5 弦杆节点间距 ±5

6 齿连接刻槽深度 ±2 钢尺量

长度 -10 7 支座节点受剪面

宽度 方木 -3

钢尺量

原木 -4

进孔处 ±0.2d

垂 直 木 纹

方向

±0.5d且不

大于 4B/100 8 螺栓中心间距 出孔处

顺 木 纹 方

向 +1d

9 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1d

10 桁架起拱 +20

-10

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

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跨

中下弦中心线与拉线之间距离

注:d为螺栓或钉的直径;L为构件长度;B为板束总厚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3.2 木衍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

表 4.3.2 木桁架、粱、柱安装的允许偏差

次项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2

3

4

5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垂直度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

支座标高

±20

H/200且不大于 15

L/300

10

±5

钢尺量

吊线钢尺量

吊(拉)线钢尺量

钢尺量

用水准仪

注 :H为桁架、柱的高度;L为构件长度

4.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3 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表 4.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方木截面 -2 钢尺量

原木梢径 -5

钢尺量,椭圆时取大小径的平均

间距 -10 钢尺量

方木上表面平直 4

1 檩条、椽条

原木上表面平直 7

沿坡拉线钢尺量

2 油毡搭接宽度 -10

3 挂瓦条间距 ±5 钢尺量

下边缘 5 4

封山、封

檐板平直 表面 8

拉线 10m线,不足 10m拉通线,

钢尺量

4.3.4 木屋盖上弦平面横向支撑设置的完整性应按设计文件检查。

检查数量:整个横向支撑。

检查方法:按施工图检查。

5 胶合木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按本规范附录 A 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生产的胶合木结构

的质量验收。

5.2 主控项目

5.2.1 应根据胶合木构件对层板目测等级的要求,按表 5.2.1 的规定检查

木材缺陷的限值。

检查数量:在层板接长前应根据每一树种,截面尺寸按等级随机取样 100

片木板。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当采用弹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除检查目测等级外,尚应按附录 A

第 A.4.1 条检测层板的弹性模量。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

程中每间隔 4h 各选取 1 片木板。目测定级合格后测定弹性模量。

表 5.2.1-1 层板材质标准

材 质 等 级 项次 缺陷名称

Ⅰb与Ⅰbt Ⅱb Ⅲb

1 腐朽,压损,严重的压应木,大量含树脂的木板,

宽面上的漏创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突出于板面的木节

2) 在层板较差的宽面任何 20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

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

不允许

1/3

不允许

2/5

不允许

1/2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5

4

裂缝:

1)含树脂的振裂

2) 窄面的裂缝(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得

大于构件面宽的

3)宽面上的裂缝(含劈裂、振裂)深 b/8,TA 2b,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限

若贯穿板厚而平行于板边长 l/2 允许 允许 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

6

翘曲、顺弯或扭曲≤4/1000,横弯≤2/1000,树

脂条纹宽≤b/12,长≤l/b,干树脂囊宽 3mm,长<b,

木板侧边漏创长 3mm,刃具撕伤木纹,变色但不变质,

偶尔的小虫眼或分散的孔状虫眼,最后加工能修整的

徽小的损棱。

允许 允许 允许

注:1. 木节是指活节、健康节、紧节、松节及节孔;

2.b——木板(或拼合木板)的宽度;l——木板的长度;

3.Ⅰbt级层板位于梁受拉区外层时在较差的宽面任何 20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

大于构件面宽的 1/4,在表面加工后距板边 13mm的范围内,不允许存在尺寸大于 10mm的木节及撕伤

木纹;

4. 构件截面宽度方向由两块木板拼合时,应按拼合后的宽度定级。

表 5.2.1-2 边翘材棱向翘曲的限值(mm)

木板宽度(mm) 木板厚度(mm)

≤100 150 ≥200

20 1.0 2.0 3.0

30 0.5 1.5 2.5

40 0 1.0 2.0

45 0 0 1.0

5.2.2 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 5.2.2-1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对于

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 5 个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

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肢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 5.2.2-2所列限值。

表 5.2.2-1 胶缝脱胶试验方法

使用条件类别1 1 2 3

胶的型号2 Ⅰ Ⅱ Ⅰ Ⅱ Ⅰ

试验方法 A C A C A

注: 1. 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 3类:

1 类—空气温度达到 20℃,相对湿度每年有 2~3 周超过 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

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 12%;

2 类—空气温度达到 20℃,相对湿度第年有 2~3 周超过 8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

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 20%;

3 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超过 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

境中。

2. 胶的型号有Ⅰ型和Ⅱ型两种:

Ⅰ型 可用于各类使用条件下的结构构件(当选用间苯二酚树脂胶或酚醛间苯二酚树

脂胶时,结构构件温度应经常于低于 85℃)

Ⅱ型 只能用于 1 类或 2 类使用条件,结构构件温度应经常低于 50℃(可选用三聚

氰胺脲醛树脂胶)。

表 5.2.2-2 胶缝脱胶率(%)

循环次数 试验方法 胶的型号

1 2 3

A Ⅰ 5 10

C Ⅱ

5.2.3 对于每个工作班应从每个流程或每 10m3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个全截面试件,

对胶缝完整性进行常规检验,并应按照表 5.2.3-1 规定胶缝完整性试验方法进行。

结构胶的型号与使用条件应满足表 5.2.2-2 的要求。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

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 5.2.2-2 和表 5.2.3-2 所列限

值。

表 5.2.3-1 常规检验的胶缝完整性试验方法

使用条件类别1 1 2 3

胶的型号2 Ⅰ和Ⅱ Ⅰ和Ⅱ Ⅰ

试验方法 脱胶试验方法 C或胶

缝抗剪试验

脱胶试验方法 C或脱

缝抗剪试验

脱胶试验方

法 A或 B

注:同表 5.2.2-1

表 5.2.3-2 胶缝脱胶率(%)

循环次数 试验方法 胶的类型

1 2

B Ⅰ 4 8

每个全截面试件胶缝抗剪试验所求得的抗剪强度和木材破坏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条胶缝的抗剪强度平均值应不小于 6.0N/mm2,对于针叶材和杨木当木材破坏达到

100%时,其抗剪强度达到 4.0N/mm2也被认可。

2.与全截面试件平均抗剪强度相应的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及与某些抗剪强度相应的

木材破坏百分率列于表 5.2.3-3。

表 5.2.3-3 与抗剪强度相应的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

平 均 值 个 别 数 值

抗剪强度 fv(N/mm2) 6 8 ≥11 4~6 6 ≥10

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 90 70 45 100 75 20

注: 中间值可用插入法求得

5.2.4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指接范围内的木材缺陷和加工缺陷:

1.不允许存在裂缝、涡纹及树脂条纹;

2.木节距指端的净距不应小于木节直径的 3倍;

3.Ⅰc和Ⅰct级木板不允许有缺指或坏指,Ⅱc和Ⅲc级木板的缺指或坏指的宽度不得超

过允许木节尺寸的 l/3。

4.在指长范围内及离指根 75mm的距离内,允许存在钝棱或边缘缺损,但不得超过两

个角,且任一角的钝棱面积不得大于木板正常截面面积的 1%。

检查数量: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程中每间隔 4h各选取 1块木板。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和辨认。

5.2.5 层板接长的指接弯曲强度应符合规定。

1. 见证试验:当新的指接生产线试运转或生产线发生显著的变化(包括指形接头更

换剖面)时,应进行弯曲强度试验。

试件应取生产中指接的最大截面。

根据所用树种、指接几何尺寸、胶种、防腐剂或阻燃剂处理等不同的情况,分别取

至少 30个试件。

几属因木材缺陷引起破坏的试验结果应剔除,并补充试件进行试验,以取得至少 30

个有效试验数据,据此进行统计分析求得指接弯曲强度标准值 fmk。

2. 常规试验:从一个生产工作班至少取 3个试件,尽可能在工作班内按时间和截面

尺寸均匀分布。从每一生产批料中至少选一个试件,试件的含水率应与生产的构件一致,

并应在试件制成后 24h内进行试验。其他要求与见证试验相同。

常规试验合格的条件是 15个有效指接试件的弯曲强度标准值大于等于 fmk.

5.3 一般项目

5.3.1 胶合时木板宽度方向的厚度允许偏差应不超过±0.2mm,每块木板长度方向的厚

度允许偏差应不超过±0.3mm.检查数量:每检验批 100块。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5.3.2 表面加工的截面允许偏差:

1.宽度:±2.0 mm;

2.高度:±6.0 mm;

3.规方:以承载处的截面为准,最大的偏离为 1/200。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 10个。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5.3.3 胶合木构件的外观质量:

1. A级——构件的外观要求很重要而需油漆,所有表面空隙均需封填或用木料修补。

表面需用砂纸打磨达到粒度为 60的要求。下列空隙应用木料修补。

1)直径超过 30mm的孔洞。

2)尺寸超过 40mm×20mm的长方形孔洞。

3)宽度超过 3mm的侧边裂缝长度为 40~100mm.

注:填料应为不收缩的材料符合构件表面加工的要求。

2. B级——构件的外观要求表面用机具刨光井加油漆。表面加工应达到第 5.3.2条

的要求。表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允许有细小的缺陷、空隙及生产中的缺损。最外的层

板不允许有松软节和空隙。

3. C级——构件的外观要求不重要,允许有缺陷和空隙,构件胶合后无须表面加工。

构件的允许偏差和层板左右错位限值示于图 5.3.3及表 5.3.3之中。

表 5.3.3 胶合木构件外观 C级的允许偏差和错位

截面的高度或宽度(mm) 截面高度或宽度的允许偏差(mm) 错位的最大值(mm)

(h或 b)<100 ±2 4

100≤(h或 b) <300 ±3 5

300≤(h或 b) ±6 6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当要求为 A级时,应全数检查,当要求为 B或 C级时,要求检

查 10个。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图 5.3.3

6 轻型木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按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5 规定的轻型木

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轻型木结构是由锚固在条形基础上,用规格材作墙骨,木基结构板

材做面板的框架墙承重,支承规格材组合梁或层板胶合梁作主梁或屋脊梁,

规格材作搁栅、椽条与木基结构板材构成的楼盖和屋盖,并加必要的剪力墙

和支撑系统。

6.1.3 楼盖主梁或屋脊梁可采用结构复合木材梁,搁栅可采用预制工字形

木搁栅,屋盖框架可采用齿板连接的轻型木屋架。这 3 种木制品必须是按照

各自的工艺标准在专门的工厂制造,并经有资质的木结构检测机构检验合

格。

6.2 主控项目

6.2.1 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 15 个足尺试件

进行侧立受弯试验,测定抗弯强度。

2.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

6.2.2 应根据设计要求的树种、等级按表 6.2.2 的规定检查规格材的材质

和木材含水率(≤ 18%)。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随机取样 100 块。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测,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

GB 1927~ 1943 一 1991 的规定测定规格材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并对照规格

材的标识。

6.2.3 用作楼面板或屋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应进行集中静载与冲击荷载试

验和均布荷载试验,其结果应分别符合表 6.2.3-1 和表 6.2.3-2 的规定。

此外,结构用胶合板每层单板所含的木材缺陷不应超过表 6.2.3-3 中的

规定,并对照木基结构板材的标识。

6.2.4 普通圆钉的最小屈服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种长度的圆钉至少随机抽取 10 枚。

检查方法:进行受弯试验。

表 6.2.2-1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材质标准

材质等级 项

次 缺陷名称

Ⅰ c Ⅱ c Ⅲ c

1 振裂和干裂 允许个别长度不超过 600mm,不

贯通,如贯通,参见劈裂要求

贯通: 600mm 长

不贯通: 900mm 长或不

超过 1/4 构件长

干裂:无限制贯通干裂

参见劈裂要求

2 漏创 构件的 10%轻度漏创[ 3 ]

轻度漏刨不超过构件的

5%,包含长达 600mm 的散

布漏刨[ 5 ],或重度漏刨

[ 4 ]

3 劈裂 B/6 1.5b

4 斜纹:斜率不

大于(%) 8 10 12

5 钝棱[ 6 ]

h/4 和 b/4,全长或等效

如果第边的纯棱不超过 h/2 或

b/3,L/4

h/3 和 b/3,全长或等

效,如果每边钝棱不超过

2h/3 或 b/2,L/4

6 针孔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48 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7 大虫眼 第 25mm 的节孔允许 12 个 6mm 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8 腐朽—材心[ 1 7 ] a

不允许 当 h> 40mm 时不允许,

否则 h/3 或 b/3

9 腐朽—白腐[ 1 7 ] b

不允许 1/3 体积

10 腐朽—峰窝[ 1 7 ] c

不允许 1/6 材宽[ 1 3 ]一坚实

[ 1 3 ]

11 腐 朽 — 局 部

片状[ 1 7 ] d

不允许 1/6 材宽

[ 1 3 ] , [ 1 4 ]

12 腐朽—不健全

材 不允许

最大尺寸 b/12 和 50mm 长,

或等效的多个小尺寸[ 1 3 ]

13 扭曲,横弯和

顺弯[ 7 ]

1/2 中度 轻度

健全节、

卷入节和均

布节[ 8 ]

健全节、卷入

节和均布节 任何木节

木节和节

孔[ 1 6 ]

高度( mm) 材边 材心

非 健

节 ,

松 节

和 节

孔[ 9 ]

材边 材心

非健

节,

松节

和节

孔[ 1 0 ]

材边 材心

节孔[ 1 1 ]

40 10 10 10 13 13 16 16 16 16

65 13 13 13 19 19 19 22 22 22

90 19 22 12 25 38 25 32 51 32

115 25 38 22 32 48 29 41 60 35

140 29 48 25 38 57 32 48 73 38

14

185 38 57 32 51 70 38 64 89 51

235 48 67 32 64 93 38 83 108 64

285 57 76 32 76 95 38 95 121 76

材 质 等 级 项

次 缺陷名称

Ⅳ c Ⅴ c

1 振裂和干裂

贯通— L/3

不贯通—全长

3 面振裂— L/6

干裂无限制,贯通干裂参见劈裂

要求

不贯通—全长

贯通和三面振裂 L/3

2 漏刨 散布漏刨伴有不超过构件 10%的

重度漏刨[ 1 4 ]

任何面的散布漏刨中,宽

面含不超过 10%的重度漏

刨[ 4 ]

3 劈裂 B/6 2b

4 斜纹:斜率不

大于(%) 25 25

5 钝棱[ 6 ]

h/2和 b/2,全长等效不超过 7h/8

或 3b/4,L/4

h/2 和 b/3,全长或每个

面等效,如果钝棱不超过

h/2 或 3b/4≤ L/4

6 针孔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48 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7 大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12 个 6mm 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8 腐 朽 — 材 心

[ 1 7 ] a

1/3 截面[ 1 3 ]

1/3 截面[ 1 5 ]

9 腐 朽 — 白 腐

[ 1 7 ] b

无限制 无限制

10 腐 朽 — 峰 窝

腐[ 1 7 ] c

100%坚实 100%坚实

11 腐 朽 — 局 部

片状腐[ 1 7 ] d

1/3 截面 1/3 截面

12 腐 朽 — 不 健

全材 1/3 截面,深入部分 1/6 长度

[ 1 5 ]

1/3 截面 ,深入部分 1/6

长度[ 1 5 ]

13 扭曲,横弯和

顺率[ 7 ]

中度 1/2 中度

任何木节 木 节 和 节 孔[ 1 6 ]高度 (mm) 材边 材心

节孔[ 1 2 ]

任何木节 节孔[ 1 2 ]

40 19 19 19 19 19 19

65 32 32 32 32 32 32

90 44 64 44 44 64 38

115 57 76 48 57 76 44

140 70 95 51 70 95 51

185 89 114 64 89 114 64

235 114 140 76 114 140 76

14

285 140 165 89 140 165 89

材 质 等 级 项

次 缺陷名称

Ⅵ c Ⅶ c

1 振裂和干裂 材面一不长于 600mm,贯通干裂同

劈裂

贯通: 600mm 长

不贯通: 900mm 长或不

大于 L/4

2 漏刨 构件的 10%轻度漏刨[ 3 ]

轻度漏刨不超过构件的

5%,包含长达 600mm 的散

布漏刨[ 5 ]或重度漏刨

[ 4 ]

3 劈裂 b 1.5b

4 斜纹:斜率不

大于(%) 17 25

5 钝棱[ 6 ]

h/4 和 b/4,全长或每个面等效

如果钝棱不超过 h/2 或 b/3,L/4

h/2 和 b/3,全长或每个

面 等 效 不 超 过 2h/3 或

b/2,≤ L/4

6 针孔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48 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7 大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12 个 6mm 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8 腐 朽 — 材 心

[ 1 7 ] a

不允许 h/3 或 b/3

9 腐 朽 — 白 腐

[ 1 7 ] b

不允许 1/3 体积

10 腐 朽 — 峰 窝

腐[ 1 7 ] c

不允许 b/6

11 腐 朽 — 局 部

片状腐[ 1 7 ] d

不允许 b/6

[ 1 4 ]

12 腐 朽 — 不 健

全材 不允许

最大心寸 b/12 和 50mm

长,或等效的小尺寸[ 1 3 ]

13 扭曲,横弯和

顺弯[ 7 ]

1/2 中度 轻度

木 节 和 节 孔[ 1 6 ]高度 (mm)

健全节、卷入

节和无布节

非健全节松节

和节孔[ 1 0 ]

任何木节 节孔

[ 1 1 ]

40 — — —

65 19 16 25 19

90 32 19 38 25

115 38 25 51 32

140

185

235

14

285

注: 1.目测分等应考虑构件所有材面以及二端。表中 b——构件宽度, h——构件

厚度, L——构件长度。

2.除本注解中已说明,缺陷定义详见国家标标准《锯材缺陷》GB/T 4823— 1995。

3.一系列深度不超过 1.6mm 的漏刨,介于刨光的表面之间。

4.全长深度为 3.2mm 的漏刨(仅在宽面)。

5.全面散布漏刨或局部有刨光面或全力糙面。

6.离材端全面或部分占据材面的钝棱,当表面要求满足允许漏刨规定,窄面上

损坏要求满足允许节孔的规定(长度不超过同一等级允许最大节孔直径的二

倍),钝棱的长度可为 305mm,每根构件允许出现一次。含有该缺陷的构件

不得超过总数的 5%。

7.见表 6.2.2-2 和 6.2.2-3,顺弯允许值是横弯的 2 倍。

8.卷入节是指被树脂或树皮包围不与周围木材连生的木节,均布节是指在构件

任何 15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必须小于容许最大木节尺寸的 2 位

9.每 1.2m 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非健

全节是指腐朽节,但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

10.每 0.9m 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1.每 0.6m 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2.每 0.3m 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3.仅允许厚度为 40mm。

14.假如构件窄面均有局部片状腐,长度限制为节孔尺寸的二偌。

15.不得破坏钉入边。

16.节孔可以全部或部分贯通构件。除非特别说明,节孔的测量方法同节子。

17.腐朽(不健全材)

1)材心腐朽是指某些树种沿髓心发展的局部腐朽,用目测鉴定。心材腐朽

存在于活树中,在被砍伐的木材中不会发展。

2)白腐是指木材中白色或棕色的小壁孔或斑点,由白腐菌引起。白腐存在

于活树中,在使用时不会发展。

3)蜂窝腐与白腐相似但囊孔更大。含有蜂窝腐的构件较未含蜂窝腐的构件

不易腐朽。

4)局部片状腐是柏树中槽状或壁孔状的区域。所有引起局部片状腐的木腐

菌在树砍伐后不再生长。

表 6.2.2-2 规格材的允许扭曲值 高 度 (mm)

长度 (m) 扭曲

程度 40 65 和 90 115 和 140 185 235 285

1.2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6

3

5

6

3.2

6

10

13

5

10

13

19

6

13

19

25

8

16

22

32

10

19

29

38

1.8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2.4

5

7

10

5

10

13

19

8

13

19

29

10

19

29

38

11

22

35

48

14

29

41

57

2.4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3.2

6

10

13

6

5

19

25

10

19

29

38

13

25

38

51

16

32

48

64

19

38

57

76

3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4

8

13

16

8

16

22

32

11

22

35

48

16

32

48

64

19

38

60

79

24

48

7095

3.7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5

10

14

19

10

19

29

38

14

29

41

57

19

38

57

76

24

48

70

95

29

57

86

114

4.3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6

11

16

22

11

22

32

44

16

32

48

67

22

44

67

89

27

54

83

111

33

67

98

133

4.9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6

13

19

25

13

25

38

51

19

38

57

76

25

51

76

102

32

64

95

127

38

76

114

152

5.5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8

14

22

29

14

29

41

57

21

41

64

86

29

57

86

108

37

70

108

143

43

86

来源:龙小Y音乐

原创文章,作者:jinwe2020,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iaojianku.com/archives/48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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