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黄牌标准

  1.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宽度或高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 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达不到措施规定要求的。
  3. 采掘工作面没有开展支护质量监测的。
  4. 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手段不满足要求的。
  5. 锚杆支护的煤巷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悬挂监测牌板、顶板离层仪损坏的。
  6. 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顶板安全仪器仪表、煤巷锚杆支护产品未经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的,或失效、损坏超过3台(件)的。
  7. 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
  8. 采煤工作面支柱、掘进工作面架棚支护未按规定使用连锁防倒装置的。
  9. 采煤工作面3棵单体支柱(或3架顶梁)损坏、变形、失效的;液压支架出现主部件损坏、失效、串漏液等问题直接影响支撑能力或护帮控顶效果的。
  10. 采煤工作面单体支柱或液压支架连续3棵(架)及以上或累计数超过10棵(架)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1. 采煤工作面倾角超过15°,液压支架未采取防滑防倒措施的。
  12. 单体打滑或失脚,活柱无行程或超高使用等现象超过3棵的。
  13. 采煤工作面方案设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审批的,方案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图文不符的,现场发生变化没有及时补充安全措施的。
  14. 煤巷使用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钢带、支架以及金属网等起吊或拖移设备、其他重物的。
  15. 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6. 煤巷特殊地点未按规定进行特殊支护的。
  17. 绞车压趄柱、支撑起吊棚的单体达不到初撑力的。
  18. 运输机上窜下滑严重,与转载机搭接不合理造成拉回头煤的。
  19. 转载机未封闭段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的,没有拉线急停装置的。
  20. 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乳化油的。
  21. 冲击地压防治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22.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制作规格、安装方式、连接方式不符合规定的。
  23. 未按期进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性能试验、继电保护整定试验、绝缘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试验的。
  24. 下井电缆及胶带未进行阻燃性能检验的。
  25. 电气作业“工作票”、“操作票”中涉及安全的措施填写不齐全,不按规定签字的。
  26. 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定值整定与供电系统图、标志牌、保护整定计算书不一致的。
  27. 驱动及改向滚筒积煤磨皮带的,皮带跑偏磨机架的,沿线积煤磨皮带连续超过2m以上的,托辊不转磨皮带3处以上的。
  28. 机电设备超额定能力运行的。
  29. 机电设备、设施试验检测场地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的。
  30. 矿井大型固定设备、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未按规定试验的;保护装置传感器或开关设置不当导致保护动作灵敏度明显降低的。
  31. 平巷、斜巷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32. 斜巷各车场信号室和躲避硐不齐全的。
  33. 斜巷过卷距离、车场长度和坡度不符合要求的。
  34. 除“四超”车辆以外的车辆装封车、连车不符合规定的。
  35. 连续牵引车、运物的无轨胶轮车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36. 辅助运输系统设备、信号、通讯等不符合规定的。
  37. 局部通风风筒末端距迎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38. 局部通风机未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的。
  39. 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
  40. 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风门不闭锁的。
  41. 矿井反风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井下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的。
  42. 煤层自然发火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43. 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
  44. 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齐全,终端、中心站设置不符合规定的;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
  45. 瓦斯抽放系统抽放负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瓦斯抽放管路连接、封孔、放水等不符合规定的。
  46. 井下存在风速超限地点的。
  47. 月度瓦斯超限次数达到2次的。
  48. 紧急避险设施使用不正常的、管理不到位的。
  49. 自救器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培训不到位的。
  50. 井下爆破器材管理违反规定的。
  51. 未按规定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仪器)、成立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的。
  52. 未按规定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的。
  53. 防治水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按计划实施;工程计划、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54. 地质、水文地质勘查不符合规定的。
  55. 缺少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或内容不全,未按规定及时修编、填制的;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水害分析等内容不全、预报不及时、漏报或错误的,造成工程事故或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
  56. 未按规定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水文地质观测,未定期进行周边相邻矿井井上、下情况调查或未及时填绘调查资料的;矿井水文动态及井筒监测系统不健全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57. 矿井、水平、采区排水系统不健全或受到破坏影响正常使用,或排水能力达不到要求的;泵房安全出口、泵房和水仓通道不畅的;排水设备检修、水仓清挖、联合排水试验不符合规定要求;水仓入口无箅子的。
  58. 井下构筑的防水闸门、防水闸墙,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防水闸门关闭试验的。
  59. 未经批准变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的。
  60. 受水害影响的采掘工作面缺少专项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或设计、措施不符合要求的,采掘生产中未严格执行的。
  61. 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规定或未执行的;探放水作业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的;探放水作业地点巷道支护差、排水系统不健全、避灾标志不醒目、路线不畅通、通风不畅通、有害气体超限、未设置电话、无照明的。
  62. 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不完善、雨季前未进行避水灾演练的。
  63. 贯通精度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设计标定中腰线的,破坏测量控制点的。
  64. 井巷工程和硐室未及时施测、老空积水未及时分析排查,以及未按规定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等主要图纸的。
  65. 重要贯通测量设计和“三下”开采治理设计未按规定报批(审)的,现场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设计并报批(审)的。
  66. 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67. 井下交叉点未设置路标或指示安全出口方向错误的。
  68. 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阶段性、季节 性重点工作或重点工程的。
  69. 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功能不齐全、覆盖范围达不到规定要求或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系统数据信息在保存期内丢失的。
  70. 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报警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71. 调度装备无双回路供电、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有效供电低于4小时的。
  72. 重要场所无防火设施或防火设施缺失,(增加)疏散、消防通道不畅通的。

来源:欣苑网络科技

原创文章,作者:jinwe2020,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iaojianku.com/archives/59169.html

(0)
jinwe2020jinwe2020
上一篇 2019年 6月 3日
下一篇 2019年 6月 3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