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永桂开发区的何作华,琼山法院催你尽快履行义务(1502)

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永桂开发区的何作华,琼山法院催你尽快履行义务(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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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海口秀英高超建筑设备架料租赁站

法定代表人:何作华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22223********4618

住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永桂开发区永桂路汇丰砖厂内。

案情介绍:被执行人海口秀英高超建筑设备架料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琼0107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1)琼0107执753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口琼山佳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支付钢管、扣件租金共计390136.39元,堆码费、扣件清理费共计7198.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095.8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4574.45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3841.6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5892.98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6833.69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6506.64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8078.6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8681.27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8103.03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3885.55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3133.02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5793.5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6319.9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6319.95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4740.6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6319.95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5793.5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6319.9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5793.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6319.9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6319.9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5793.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6319.95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6422.8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16273.3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5288.65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分段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上浮20%分段计算);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5860.02元。;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4013.18元。

联系举报电话:苏法官 1868952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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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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