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特级防御区安装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公称起重力矩不得小于800kN?m;
2 公称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800kN?m且小于1250kN?m的,出厂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0年;
3 公称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1250kN?m且小于3150kN?m的,出厂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
4 公称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3150kN?m,出厂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0年。
5 不宜安装使用轨道式塔式起重机。因情况特殊而不得不安装使用轨道式塔式起重机时,应制定防御台风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二、 一般防御区和重要防御区内安装、使用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其行走轨道应平整,固定行走轨道的压板及螺栓应紧固,无松动现象;轨道两端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或者钢板制成的挡块,并与轨道基础牢固连接在一起。
三、 塔式起重机的附着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附着装置的设置(包括附着杆系布置、附着间距、悬臂端塔身高度)应符合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的要求;
2 附着框必须由原制造商制造,并提供合格证明;
3 附着杆应由原制造商或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商资质的单位设计制作,并提供制造商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及合格证明;
4 附着支承处建筑主体结构应由原设计单位验算合格;
5 附着杆与附着框及附着支座之间应采用销轴铰接,不得采用焊接联接;
6 附着杆不得安装换向接头;
7 采用隐蔽方式安装的附着预埋件,应当提供设计方案和隐蔽验收记录。
四、 内爬式塔机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内爬装置的设置(包括内爬框架间距、悬臂端塔身高度)应符合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的要求;
2 爬升框架必须由原制造商制造,并提供合格证明;
3 内爬支撑架应由原制造商或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商资质的单位设计制作,并提供制造商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及合格证明;
4 内爬支撑架支承处建筑主体结构应由原设计单位验算合格。
五、 动臂俯仰变幅塔式起重机的臂架安装长度和非工作状态的臂架仰角均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六、 不得在塔身上挂设增大风荷载的企业标志、宣传横幅、条幅、标语等与塔机无关的设施。
当塔式起重机因现场环境条件或施工作业等原因缩短起重臂长度安装使用时,应根据制造商的规定,明确是否需要在起重臂上设置增大风载荷的风标。
七、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螺栓应有相应性能等级标志,其连接表面应清洁,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扳手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拧紧。
八、 台风暴雨防御期间,应按照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的规定,降低独立塔身高度或悬臂塔身高度至允许范围。
当制造商有明确要求时,降低套架高度至允许范围。
4.2.9 台风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时,应对塔式起重机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解除吊钩上的吊索具,吊钩升至最高限位处,小车回收至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位置;
2 回转机构制动装置采用常闭式的,应将制动装置打开,保证其能自由回转;
3 动臂俯仰变幅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停放在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规定的仰角范围;
4 轨道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夹轨器应与轨道夹紧,并根据现场情况及需要补充采用插销式地锚等抗风防滑措施。
来源:土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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