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男子工伤骨折3年后再复发 小屯水泥制品厂不想负责 可法律不允许啊

蔡某今年70岁,退休前曾是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的一位锅炉工。2014年他因工伤导致骨折,2017年工伤再复发,可小屯水泥制品厂不想负担医药费,还列举了多个理由。工伤再复发,单位真的不用负责?近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4年10月23日15时许,蔡某在小屯水泥制品厂仓库领料后,骑自行车回单位锅炉房途中因故摔伤,后被送到辽阳嘉宁手足显微骨科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在该院进行了左侧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双加压螺钉内固定术治疗,住院期间医疗费为水泥厂支付。

2016年1月4日,蔡某又入住辽阳嘉宁手足显微骨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将左股骨颈内固定物取出,经法院审理,住院医疗费用99291.56元为水泥厂支付。

不想2017年9月6日,蔡某因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再次到辽阳嘉宁手足显微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头缺血性坏死Ⅲ期和右侧股骨头囊肿,并在该院进行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住院15天,住院期间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12天,支出医疗费用34119.59元,出院后复查支出151.8元,原告复印病历支出142元。

小屯水泥制品厂认为,蔡某的工伤治疗于2016年已经结束,而且蔡某已于2016年7月开始领取退休工资,享受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退休多年后,再次要求企业承担治疗费用,增加企业负担,有失公平。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股骨头坏死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属股骨头血供中断或受损引起的,主经是外伤引发的。因此,为确定赔偿比例,申请人提出了对参与度进行鉴定的申请,依法应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于2014年10月23日在被告单位受伤造成左股骨颈骨折,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本次因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再次入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左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为左股骨颈骨折的并发症,属于工伤复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故蔡某因治疗左股骨头坏死而支付的费用35583.39元和鉴定费3000元应由水泥厂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蔡某工伤待遇费用35583.39元。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负担。

老铁们看明白没?工伤的鉴定很重要,而且工伤复发同样享受工伤待遇,单位是要负责到底的!

(二三里编辑 刘思怡)

来源: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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