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持械抢劫三次,作恶多端领刑入狱

阿辉是一名无业人员,整天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总想着如何“来钱快”的歪主意,经与阿邓、阿升、阿球、阿强等人密谋,三次持械到施工工地抢劫工程扣件。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阿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2011年8月初,阿辉伙同阿邓、阿升、阿球、阿强等人窜至钦州市钦北区北营社区某村的工地,由阿球持刀威胁看守工地的李某,阿辉等人便趁机抢走了工地的扣件;第一次抢劫便如此“顺利”,阿辉等人尝到了“甜头”,事隔两天后,该伙人再次来到该工地欲抢走扣件,在搬运扣件的过程中,该工地的两名工人发现了该伙人的行径,阿升便拿出刀具对该两名工人进行威胁,其他人便趁机抢走了9包扣件;当月的中旬,阿辉等人再次窜至钦州市山塘社区某村的工地,由阿强、阿邓持水管、刀具威胁看守人员黄某,强行抢走了该工地的12包扣件。经鉴定,阿辉等人抢劫的财物合计人民币4632.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被抢劫的扣件,并将该些扣件退还给被害人。2017年5月份,自知罪行累累的阿辉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其参与的三次抢劫罪行供认不讳。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阿辉积极参与抢劫财物,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阿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抢劫罪是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它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甚至会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抢劫罪不区分抢劫数额的多少,也不区分是否抢劫财物得手,只要犯罪分子实施了抢劫的行为,不论数额大小,不论既遂与否,一律入刑重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起点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最高刑可判处死刑。本案中,因阿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法官提示大家,当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尽量保持冷静,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待时机合适后及时报警,为公安机关及早破案赢取时间,以便早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来源: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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