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执行案号(2019)皖1602执102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王卫
性别男
年龄32
身份证号341281198*****1558
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大董行政村卞新庄自然村16号
立案时间
执行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 二、王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亳州市谯城区华信建筑器械租赁中心租赁费用12328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 三、王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亳州市谯城区华信建筑器械租赁中心扣件9709个、钢管10640.4米、顶丝177个、套筒636个及槽钢18#25米、15#6、10#431.2米,并支付上述材料因王卫继续占用而产生的使用费每天175.95元,该使用费自2018年4月16日按每天175.95元计算至实际还清上述材料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元,均由王卫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涉案金额0.00
负责人电话0558-5111056
来源:谯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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