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明知赃物仍销售 非法获利被判刑罚

被告人明知赃物仍销售 非法获利被判刑罚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法庭对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处有期徒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4日23时许,雒某某、张某某、王某、张二某(均已判决)共同盗窃礼泉县境内某机关单位建设工地钢管扣件2240个。10月15日早,四人将扣件拉至礼泉县某停车场内被告人李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李某以每个2.5元的价格收购该扣件,并转手以每个3.5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某,从中获利2240元。经礼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被盗扣件价值12320元。案发后,被盗扣件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主动上缴了非法所得22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行为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能主动上缴非法所得,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礼泉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李某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非法所得22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中国法院网讯)

来源: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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