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财保冻结公司账户,调解达成即时履行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有效运用财产保全的手段,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及时履行了支付义务。

据了解,2019年1月11日毛某与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将钢管、扣件、顶托租赁给被申请人某劳务有限公司使用。租赁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提供租赁物资,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8日开始归还,截至2019年12月1日还差架管、扣件、顶托、套筒等部分未归还,未归还租赁物折合人民币22余万元,加上未支付的租金18万元,除去之前预付的6万元押金,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租金款和租赁遗失物35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毛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付款,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对公司相应金额的财产予以冻结。

法官审查后同意了其保全请求,向毛某了解是否有其财产线索时,得知毛某与公司交易的银行账户来往比较频繁,账上余额较多,法官推测该账户就是公司的主要往来账户,便冻结了该公司账户相应的诉讼标的金额。果不其然,冻结后第二天,该公司便主动联系毛某,称冻结公司账户进出资金会有不便,欠毛某的钱因公司周转困难暂时未付,法官了解情况后,劝双方和平解决纠纷。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劳务公司及时支付了拖欠的租金和赔偿部分遗失物的损失,毛某则主动申解除对该公司的保全措施,并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双方握手言和。该院有效运用财保措施高效化解了双方纠纷,节约了诉讼资源,对解决“执行难”问题也具有现实意义。

来源: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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