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钢钉穿入骨盆 大冶市人民医院被判赔44万余元

黄石患者叶女士因骨折到大冶市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时,因医生操作不当导致其髋臼磨穿,一枚钢钉穿入其骨盆。记者昨悉,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叶女士损失44万余元。

2012年7月,叶女士因股骨颈骨折到阳新县中医医院做了“空心钉内固定术”。手术三个月后,叶女士到大冶市人民医院检查,医生从X光片中发现内植物(空心钉)切割出股骨头,需要进行再次手术。

同年10月22日,叶女士入住大冶市人民医院,并于26日做了“内固定取出+左全髋置换术”。术中因主治医生操作失误,将其髋臼磨穿,并将一枚固定钢钉偏位穿入盆腔,导致叶女士至今不能站立,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后经鉴定,叶女士构成五级伤残。2013年4月3日,黄石市医学会认为大冶市人民医院此次手术构成医疗事故,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大冶市人民医院支付了叶女士医疗费及赔偿款共计7.9万余元。

此后,经叶女士起诉,大冶市法院一审认定院方承担70%的责任,赔偿叶女士经济损失44.4万余元(含已支付的部分)。

大冶市人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黄石市中院,称医院只应对叶女士的手术失误承担主要责任,而叶女士不配合治疗导致其伤残等级较高,医院不应对其扩大损失承担责任;此外,院方对司法鉴定结果不予认可。黄石市中院二审认为原判适当,驳回了大冶市人民医院的上诉。

来源:楚天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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