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3青年出租银行卡“跑分”洗钱 涉嫌诈骗犯罪被拘

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咸宁市通城县公安局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惩治贩卖银行卡、电话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滋生土壤。

7月1日,在前期大量工作的基础上,通城县公安局麦市派出所百日行动专班经细致研判、深挖彻查,成功抓获3名涉嫌“两卡”犯罪嫌疑人。

案例一:

6月29日,麦市派出所接国家反诈中心线索推送称,“断卡”预警人员麦市镇居民徐某(男,28岁)名下2张银行卡涉嫌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要求查处。麦市派出所百日行动专班立即展开调查,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依法将嫌疑人徐某传唤询问。

以案释法 | 3青年出租银行卡“跑分”洗钱 涉嫌诈骗犯罪被拘

经查:徐某通过QQ联系上一个陌生人,以抽取过账流水百分之一利润的方式出租给该陌生人,仅6月17日至18日2天时间,徐某共计帮助过账26万余元,徐某从中获利2500元。

案例二:

6月29日,麦市派出所百日行动专班在办理前期罗某(已刑拘)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案时,通过对案件深挖获悉:关刀镇男子吴某(男,31岁)和吴某(女、35岁)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4月18日,分别利用自己的微信、银行卡等实名账号帮助其上线转移涉诈资金262万余元,并抽取过账流水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三不等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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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30日,办案民警在隽水镇雁塔广场附近将吴某(女)抓获。

2022年7月1日,嫌疑人吴某(男)主动到麦市派出所投案自首。

目前,徐某、吴某等3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均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他们的将是严厉的法律制裁,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断卡”行动

这些事情你必须知道

“断卡”是断哪些卡?

1.手机卡: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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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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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打击哪几类人?

1.开卡团伙

自行或经组织前往银行、营业厅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办银行卡、电话卡的人员。

2.带队团伙

诱骗或组织他人开办银行卡、电话卡的团伙,例如:“扫村”:忽悠村民办卡;“扫校”:忽悠大学生办卡,以上犯罪行为性质十分恶劣!

3.收卡团伙

主要是接收带队团伙银行卡、电话卡的团伙,这些人又称“卡头”。

4.贩卡团伙

主要是接收全国各地收卡团伙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层层贩卖赚取差价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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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民警提醒:

贪图小利,将个人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出租给他人,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是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将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应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切勿将个人隐私透漏给他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来源:平安咸宁

编辑:桂法瑄

来源:广西普法

原创文章,作者:jinwe2020,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iaojianku.com/archives/7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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