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案说法 | 见“材”起意难逃法网 盗窃脚手架扣件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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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点、盗窃、分赃一条龙

工地脚手架扣件盗窃案

团伙作案,分工明确,相当嚣张

一张法网铺开

四名被告人

终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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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工地扣件的犯罪案件。结合相关量刑情节,最终,王某锋等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六千元至八千元不等的罚金。将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袋63个、三轮摩托车1辆,以及被告人王某锋、尹某分别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退缴的涉案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2800元,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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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锋与被告人龙某某提前私下密谋好盗窃脚手架扣件后的收购分赃事宜。12月14日白天,王某锋让被告人王某辉驾驶车辆带其与被告人尹某去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地踩点。三人共谋盗窃后,当晚王某锋携带数十个麻袋、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尹某、王某辉二人来到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地附近,后进入工地内部盗窃某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脚手架扣件。因盗窃扣件过多,王某锋两次通过电话联系龙某某约定交易地点,并将扣件销赃给龙某某。经过现场清点,王某锋、尹某、王某辉共计盗窃扣件400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300元),龙某某当场支付王某锋现金人民币10800元,王某锋分给尹某人民币2800元,后以借钱的名义暂未给王某辉赃款。龙某某将该4000个扣件进行了修理上油,于数日后出售给经营扣件租赁的孙某(另案处理),二人约定年底统一结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锋、王某辉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自动投案,被告人尹某、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王某锋、王某辉、尹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锋、尹某分别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退缴人民币11200元(应返还多退部分3200元)、2800元。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被盗扣件已发还被害单位。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锋、尹某、王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3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龙某某事前与王某锋通谋,事后收取其犯罪所得,系共犯,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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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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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公德心、正义感这些深系于每个人心头的准绳,从来不是文化水平所决定的,有的人文辞滔滔却品行败坏,有的人胸无点墨却光明磊落。靠自己辛勤劳动换取的生活,或许不是大富大贵的,却行端坐正问心无愧,游走在违法的边缘,即使是赚得盆满钵满,也最终是不义之财如流水,竹篮打水一场空。

来源:马鞍山市雨山法院

原创文章,作者:jinwe2020,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iaojianku.com/archives/8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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