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潘宗兴涉嫌故意杀人)(公开版)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Z20号

被告人潘宗兴,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田沟村二组,被告人潘宗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7日被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0年10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宗兴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汉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田沟村二组村民潘德林家儿子结婚办酒席,潘宗兴、潘某甲等人在该酒席同坐在一桌吃饭喝酒,二人吃饭喝酒至快结束时发生口角产生矛盾,潘宗兴随手在潘某甲脸上打了一下,潘某甲觉得没有面子,潘某甲随即提出叫潘宗兴赔偿5000元钱,二人分别在酒席当场及潘某甲家门前争论,各自为自己讨要说法,被人拉开分别回家。后潘某甲又到潘宗兴家理论,走到潘宗兴邻居陈某某家院坝时声称要把潘宗兴整死。潘宗兴听到后,随即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及一把钉锤装于上衣口袋后,走向潘某甲位置处,在陈某某家前面院坝相遇潘某甲后,潘宗兴用随身携带的钉锤敲打潘某甲,在钉锤握把断裂后,潘宗兴又掏出准备好的菜刀砍向潘某甲的头部、颈部等部位,潘某甲被砍倒在地后,潘宗兴跪在地上继续挥刀对躺在地上的潘某甲身体乱砍,口中喊道要把潘某甲砍死,后被赶到现场的王某甲、王某乙、潘某乙等人控制。乱砍导致潘某甲头部、颈部等全身多处刀伤,头部、手部等多处骨折,失血性休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宗兴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使用钉锤、菜刀连续击砍他人头部,造成被害人头部等多处受伤,当场休克昏迷,其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宗兴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信坤

20201225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现场照片1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1份;

4.物证菜刀1把、钉锤锤把1个、钉锤头1个随案移送。

来源:安康检察

原创文章,作者:jinwe2020,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iaojianku.com/archives/8657.html

(0)
jinwe2020jinwe2020
上一篇 2021年 6月 5日
下一篇 2021年 6月 6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